配偶外遇期间赠予第三者的财产能否追回?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这意味着,任何对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2.无效赠与:《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特别是赠与给第三者的,可能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原则,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赠与行为可被视为无效(参见《民法典》合同编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3.返还财产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和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无效合同及其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外遇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外遇行为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一定义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要构成重婚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再次结婚”的事实,即在原有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方又形成了另一个法律上认可的婚姻关系。
外遇,通常指的是已婚人士在婚姻关系之外与他人发生情感或性关系的行为,但如果没有进行新的婚姻登记,单纯的外遇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的规定,受害方可以据此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其中包括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外遇行为本身不构成重婚罪,除非这种关系进一步发展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即进行了重复的婚姻登记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对于外遇行为,更多的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来处理,如离婚诉讼及损害赔偿请求。
配偶外遇期间未经另一方同意赠予第三者的财产,基于法律的规定,原则上是可以追回的。受损方配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财产。建议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通过合法途径有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