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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卖给骗子再截留赃款 男子"黑吃黑"被判刑
来源:中国律媒法治网 发布时间:2021-07-20 16:37:41

 不但出售银行卡帮助诈骗分子转移犯罪所得,还“黑吃黑”套路了诈骗分子……

“案中案”牵出“罪外罪”

  

  出售实名制银行卡给诈骗分子后,产生“黑吃黑”想法,一男子利用身份信息到银行办理挂失、补卡,将卡上的赃款转移到自己手里,“套路”了诈骗犯,最终也“套牢”了自己。

  近日,山东省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两卡”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甲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陌生来电拉开诈骗序幕

  2020年7月19日,韩某接到一陌生男子打来的电话,询问其是否关闭注销360借条,如不注销将会影响征信。韩某没有过多思考,便加上了该男子的QQ号,按照对方的注销要求,下载了App,并将360借条中的额度借出后给对方指定账户转过去。

  随后,该男子又告知韩某其微博、美团、交通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多个借贷平台均需注销,韩某便按照指示从各大平台借出贷款转入对方指定账户,金额累计49万余元。当韩某向对方要回转出的钱时,该男子让韩某等待片刻,随后失去联系。

  韩某意识到被骗后,立即报警,经侦查机关梳理资金流向,发现其中一笔2.5万元资金转至王某乙的账户。警方立即将王某乙传唤到案,然而真相并没有那么简单,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眼前这个20岁出头的年轻人。

蒙在鼓里的儿子被父亲利用了

  据王某乙称,他对这笔钱的来源毫不知情,该银行卡是其父亲王某甲让他办理的。自小父母离异后,虽然王某乙被判给了父亲王某甲抚养,但王某甲并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在王某乙眼中,他的父亲长期酗酒,酒后施暴,并且四处借钱,一事无成,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父子俩形同陌路。

  直到2020年7月初,他的父亲王某甲在微信上找到他,上来就打起亲情牌的王某甲告诉王某乙:“儿子,这么多年了,我在外地打工挺好,也赚了一些钱,你给我办两张银行卡(要带U盾,绑定新手机号),办好后给我邮寄过来,我给你存钱。”尽管王某乙也疑惑办完卡后为什么不能直接转钱过来,但其父亲坚持称手头都是现金,也就打消了王某乙的顾虑。就这样按照王某甲的要求,王某乙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邮寄到了指定地方。

  2020年7月20日,王某乙收到父亲王某甲的微信告知其:“卡里有钱了,你去银行把卡解冻、挂失、补办后,自己取吧。”当天下午,王某乙到银行办理了银行卡的解冻、挂失、补办等业务,获得了卡里的7万余元。这些钱被王某乙转给母亲、奶奶以及用来偿还信用卡和个人消费,王某乙又将其中1.2万元微信转给了父亲王某甲。王某乙说:“直到被警方传唤到案,才知道卡里的钱是诈骗来的,不干净。”

  经上网追逃,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于2020年11月24日被警方抓获。王某甲到案后供述了让王某乙办理银行卡后有偿供他人使用的事实。

  据王某甲供述,2020年7月,他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加之其儿子王某乙的两张,一共出售了四张实名制银行卡给一个叫“江南”的人,“江南”给了他1600元作为酬劳,随后让其到西双版纳专门开展办理实名制银行卡的业务,承诺包食宿并每月给其6000元酬劳。

  然而,当王某甲到目的地后发现“江南”并未履约,为此两人发生了争执。气头之上的王某甲得知儿子王某乙名下的银行卡,还在被诈骗分子从事非法活动的银行转账,他就萌生了“黑吃黑”的想法,在料定这些人不会报警后,他就令其儿子王某乙挂失、补办银行卡,并将尚存于卡中的赃款“截了和”。

移送起诉一罪 当庭指控两罪

  随后,公安机关以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济宁高新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王某甲前后实施的行为系基于两个不同犯罪意图。提供银行卡给他人有偿使用及在云南接收银行卡,是出于获取出卖、接收银行卡的收益的目的,且该部分行为在其将银行卡、U盾交由他人控制时已完成。王某甲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资金转移,支付结算金额达76万余元,其中2.5万元系本案被害人韩某转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王某甲在云南接收银行卡的过程中,因明知王某乙账户内可能有违法犯罪的赃款,产生“黑吃黑”的想法,属于另起犯意。王某甲将卡内7.2万元非法占有的行为,显然是与上游犯罪嫌疑人的意图相违背的,不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予以定罪。王某甲对已售出的银行卡无控制权,卡内资金非其所有,也非代为保管或遗忘物,其明知卡内资金是他人财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财产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安排王某乙挂失补卡的方式,秘密取走卡内资金7.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

  今年2月26日,济宁高新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3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对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余元依法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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