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兴平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贺某雷、张某、杨某某、任某某、刘某某、贺某佳、贺某等9人寻衅滋事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0年、2013年,梁某某、李某某、贺某雷、张某、杨某某、任某某、刘某某、贺某佳、贺某等随意殴打他人,进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致赵某轻伤一级、王某某轻伤二级,砸坏挖掘机损失3万余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认为,9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发表了意见,庭审过程庄严肃穆、紧张有序。梁某某、李某某、贺某佳、张某、杨某某、任某某、刘某某、贺某雷、贺某等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合议庭将择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