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刑讯逼供
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修订后的《规则》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总结吸收各项改革经验,将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检察枧关内设机构改革、监检衔接、捕诉一体等改革成果予以固化。
南都记者关注到,修订后的《规则》共17章684条,相比2012年《规则》减少了2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童建明介绍,减少的条文主要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作出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范围限缩,对侦查部分条文作了适当精简。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针对实践中发生的“非法取证”行为,修订后的《规则》明确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
同时,《规则》还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
防办案拖延
侦查无实质进展可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修订后的《规则》还完善了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规则》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
为防止侦查机关办案拖延,修订后的《规则》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防二次伤害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以一次为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童建明介绍,《规则》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明确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办理、分别起诉。针对不宜分案处理的案件,应当对未成年人采取快速办理等特殊保护措施。
针对因询问方式不当导致取证质量不高,或者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等问题,《规则》明确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以一次询问为原则。
童建明介绍,近几年最高检推行“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已取得明显成效,全国已建立具备取证、心理疏导、身体检查、同步录音录像等功能的“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330多个。
南都记者关注到,不仅如此,公安部也逐步探索针对未成年受害人案件的“一站式取证”。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龚志勇曾介绍,2020年,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治理性侵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将从快侦破各类性侵案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统筹破案资源,及时破案,一办到底。同时树立侦察与保护并重的理念,试点并逐步推行“一站式取证”,避免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
亮点
检察院可审查监察机关收集证据合法性
南都记者关注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作出了调整,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到监察委。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检察机关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调查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如何衔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介绍,《规则》明确,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规则》同时规定,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可以同监察机关协商沟通调取有关录音录像;庭审调查证据合法性时,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律师执业权利受阻应通知纠正
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应重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对辩护律师发表意见的,都应当听取。辩护律师多次发表意见的,均应当如实记录。辩护律师对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提出报案、控告、举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审查。
此外,修订后的《规定》还要求检察机关为值班律师履职提供便利。《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自移送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值班律师发表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不采纳其所提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针对律师执业权利受阻现象,《规则》规定,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认为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