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红兴隆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涉及国家粮食补贴款的执行异议检察监督案。
今年3月,红兴隆检察院青山检察室接待了农场种植户刘某的来访。刘某承租胡某460余亩旱田,在2020年秋应获得近10万元国家粮食补贴款。但因胡某帮朋友担保涉诉,导致尚在胡某名下的粮补款被法院冻结。刘某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冻结。法院受理后仅以执行账户所有人是被执行人胡某为由,于2020年11月合议裁定驳回了刘某的异议请求。刘某对该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再审,后经数月奔波,这个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眼看着今年3月春耕在即,粮补款却仍处于冻结状态,陷入困境的刘某来到红兴隆检察院反映问题,寻求帮助。该院民行部门检察官认真听取情况介绍、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仅从申诉人提供的法院驳回异议裁定看,裁定驳回的依据形式上合法,但理由是冻结的是胡某名下的钱,却没有区分实际上是何人何钱,这种机械司法方式违背了客观实际,有失公允。因此,该院依程序受理了刘某的监督申请,并采取部室联动方式,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随后,承办检察官主动与执行法官沟通,并积极调查核实刘某承租身份的真实性,获得刘某与胡某签订的土地转租协议书,管理区作业站出具的刘某系实际种植人的证明,并从农场财务部门调取到近年来粮补款发放明细及胡某名下粮补款银行卡一直为刘某所用并领取过粮补款的证据。
最终,经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引导,法院主持三方调解和解后,被冻结的粮补款成功解冻,刘某已将这笔钱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