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打工魂
打工才是人上人!”
这两句口号
手机前的打工人们
应该都很熟悉吧~
现在的打工人拼到什么程度?
竟有人在入职首日
就主动提出要加班……
这个操作不仅惊到了小编
也把公司老板感动得不行
老板本以为捡到了宝
没想到第二天就悔青了肠子
到底怎么回事?
新人入主动加班到凌晨
老板感动一晚后损失惨重
何先生,就是这位经历了反转的老板。何先生开了一家白酒直播带货公司,因为公司发展需要,他通过专业的招聘软件,招了一位小伙子,担任自己公司的运营总监。
据何先生回忆,小伙子自称孙某某,简历上看起来非常正常。10月3号下午一点多,孙某某就如约来上班了。
第一天上班,老板何先生让他提供身份证,对方表示没有带,第二天再拿来。
孙某某看上去踏实肯干,第一天工作就表现得十分积极主动,所有的事都亲力亲为。快下班的时候,孙某某甚至主动要求加班做资料。
听到这个要求,何先生感到十分欣慰,心里一直默念着:“这个年轻人不错”,就同意他一个人留下来加班了。
然而第二天回到公司时
却发生了
刷新何先生世界观的事
何先生惊讶地发现
公司的手提电脑!手机!
一夜之间全部不见了!
怎么回事?!
晚上公司进小偷了???
查看监控后,何先生发现最后离开公司的人,正是新入职的小伙子孙某某。监控显示,孙某某走的时候没有乘坐电梯,而是走的楼梯。
从楼梯撤退后,孙某某还选择从公司后门离开……从这条路线看,孙某某似乎很懂偷东西的路数啊。
并且没有意外的,孙某某再也联系不上了。
据统计,光是失窃的手机、电脑就价值四万多元。除了财务上的损失,手机里的电话卡都需要重新补办;公司运营的多个直播账号及相关视频也全都没了。
此外,何先生还特别补充了一点
孙某某只拿好的手机
差一点的手机都留了下来
跟好手机一起被偷的
还有不少数据线
偷走手机后
抖音直播间的打赏
孙某某也没漏下
全部提现到了
一个陌生的支付宝账号里
经历了这一夜的变故
目前何先生的公司
已处在了半瘫痪的状态
可以说损失惨重!
无奈之下何先生只得选择
求助警方和媒体
根据法律规定,2021年一般盗窃1000元可以立案,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一)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