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先生在年老生病时,一直由小儿子韩小盛(化名)在病榻前陪伴、照顾。韩先生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小盛一人继承。但由于这份遗嘱为电脑打印,其他子女认为这不是父亲手写的遗嘱,对其真实性不认可。韩小盛认为父亲生前行动不便,已不能自行书写遗嘱,打印遗嘱是根据其父意愿打印,内容真实有效。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韩小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释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亮表示,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习惯在生活中用电脑输入取代纸笔书写,打印遗嘱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形式作了具体规定。”张亮表示,订立打印遗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虽然不要求电脑输入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两个以上见证人均应全程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
由于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特别要求打印遗嘱应保证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则不宜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法院认为该遗嘱根据遗嘱人的要求打印而成,在遗嘱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遗嘱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遗嘱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法院判决按照打印遗嘱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判决诉争房屋由韩小盛一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