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明确对外提供巨额担保是关系到公司存亡的重大事项,在行为人没有提交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加盖该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形式完备的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的情况下,被担保人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订立担保合同的代理权,行为人出具保证书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仅仅是利用自己保管公司公章之便的私自行为,其代理行为对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推荐理由
本案明确对外提供巨额担保是关系到公司存亡的重大事项,在行为人没有提交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加盖该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形式完备的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的情况下,被担保人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订立担保合同的代理权,行为人出具保证书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仅仅是利用自己保管公司公章之便的私自行为,其代理行为对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琼96民再1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抵押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8-11-29
关键词
私自行为;约束力。;代理权
案情摘要
本案中,三合利公司的股东王海岩利用掌管公司公章之便,以公司名义对其个人债务进行担保系私自行为,三合利公司的另一股东恒泰公司及三合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初阳均不知情,王海岩的上述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三合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初阳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以及三合利公司对案涉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行为均表明,三合利公司已经明确拒绝对王海岩私自以公司名义订立担保合同的行为予以追认,因此,该担保合同对被代理人三合利公司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作为债权人的孙典国与作为中间人的夏海军、作为债务人的王海岩非常熟悉。2014年10月15日,夏海军将其持有的占三合利公司50%股份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恒泰公司。次日,三合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海军变更为初阳。根据孙典国在庭审中的陈述,孙典国在2015年5月26日案涉保证书出具之前已经知道三合利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是初阳而不是王海岩,初阳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三合利公司的公章由王海岩保管。对外提供巨额担保是关系到公司存亡的重大事项,在王海岩没有提交经三合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初阳授权并加盖该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形式完备的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的情况下,孙典国应当知道王海岩没有订立担保合同的代理权,王海岩出具保证书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仅仅是利用自己保管公司公章之便的私自行为。因此,王海岩的代理行为对三合利公司不产生约束力,孙典国要求三合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争议焦点
行为人利用掌管公章之便,私自提供担保的,担保行为对公司是否产生约束力。
裁判要点
对外提供巨额担保是关系到公司存亡的重大事项,在王海岩没有提交经三合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初阳授权并加盖该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形式完备的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的情况下,孙典国应当知道王海岩没有订立担保合同的代理权,王海岩出具保证书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仅仅是利用自己保管公司公章之便的私自行为,其代理行为对三合利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