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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杀人法不容 认罪认罚得从宽
来源:中国律媒法治网 发布时间:2021-07-10 17:44:00

    冲动杀人法不容 认罪认罚得从宽

  浙江在线-缙云新闻网11月6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应露 刘鹏程)“法官、检察官,我认罪认罚,希望法官给我悔过机会,从轻判处。”庭上,被告人忏悔地作着最后陈述。最终,法官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

  日前,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件得以从宽处理,引起人们关注,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请看报道。

  冲动杀人险酿悲剧

  2019年7月12日晚上,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谢某某因为被周某某的言语所刺激,用双手掐住周某某的脖子,直至周某某脸色发白,嘴角流血,昏死过去。之后谢某某将周某某抱下楼,途经田埂时,发现被害人还有微弱喘气声,同时看到有人手电筒照来,因为害怕被人发现,谢某某又用手掐住周某某嘴巴长达一分多钟,直到被害人再次昏迷。之后,谢某某将周某某抱上车,用手触摸后发现周某某已没什么气息,谢某某就想着去见完自己父亲最后一面后再与周某某一同赴死,等自己回到车上,发现周某某已苏醒,经被害人劝说,被告人谢某某最终放弃了杀害念头。

  认罪认罚,吐露苦衷

  在检察官提审谢某某时,检察官向谢某某解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谢某某充分理解该项制度后,其向审讯的检察官表示,自己会如实供述。原来,谢某某一直是父母眼中的乖孩子,亲戚口中的老实人。在亲戚的介绍下认识了周某某,并很快确定了关系。而周某某是一位离异的单亲妈妈,但谢某某也未因此而有怨言,一直与周某某恩爱有加。但是,在案发前一段时间,周某某开始对谢某某态度转变,甚至提出分手,理由是要与前夫复合,谢某某听后觉得自己真心付出换来的是这样的结果,于是一时冲动差点将周某某杀死。承办检察官在了解缘由后,结合案件证据、事实,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决定对谢某某启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给出了量刑建议。最后,在谢某某辩护律师的在场下,谢某某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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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杀人动机种类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谋财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而实施杀人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抢劫杀人案件、盗窃杀人案件、谋财害命案件等。

  第二种,复仇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杀人的案件。包括私仇报复杀人案件、报复社会杀人案件等。

  第三种,情欲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满足个人性欲或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杀人的犯罪事件。包括强奸杀人案件、奸情杀人案件、恋爱婚姻纠纷杀人案件、性变态杀人案件等。

  第四种,遗弃型杀人案件:指因各种原因负有某种业务的人员,为了推卸责任、减轻负担,杀害义务对象的犯罪案件。包括将子女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导致饿死等案件。

  第五种,迷信型杀人案件:指当事人基于封建迷信思想,为治病求寿、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种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第六种,寻衅斗殴型杀人案件:指违法犯罪团伙成员为了逞凶称霸或为了各种利益,在寻衅滋事或互相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事件。

  第七种,其他类型杀人案件:有精神病杀人案件、激情杀人案件因各种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等。

  主体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剥夺他人的生命,但仍然追求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此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杀人行为就构成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条规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而且,在实践中,从宽幅度越来越精细化,而不是随意的进行从宽,更不是喊喊口号的从宽。在具体案件办理中,一般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在审判阶段才开始认罪认罚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检察官温馨提醒:冲动是魔鬼,别让一时的冲动,毁掉一世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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