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近日审理了该院首例涉“刷机”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案件,针对较多技术及法律认定难点,法院最终判决该案中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案件宣判。互法宣摄
两被告提供非法“刷机”服务并获利
据了解,该案中被告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线刷宝网站及涉案刷机软件的开发者、经营者,为其用户提供针对OPPO品牌手机系统ROM的开发、定制、下载及安装服务。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则通过线刷宝网站,实际向用户收取费用。
两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两被告行为妨碍、破坏了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并损害了两原告以及用户的合法权益,请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8703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主观上存在共同故意,客观上通过分工合作,以共同提供刷机工具、共享品牌、共同分享收益等方式共同实施提供非法刷机服务的行为,提供非法刷机服务并获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两原告利益,应承当包括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侵权所造成的影响、持续时间、市场范围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酌情确定50万元的赔偿数额。
案件在线庭审。互法宣摄
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断一项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应坚持从自由和公平原则出发,结合行为的目的、手段、后果等因素对其性质予以分析,并综合运用‘商业道德’‘竞争秩序’‘利益平衡’等基本标准来检验并进行综合评判。”该案审判长、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王江桥介绍。
王江桥表示,就该案而言,从行为方式和手段来看,线刷宝刷机包破解OPPO官方软件包写入非官方的软件包。从行为目的来看,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自身提供的刷机服务主观上具有破解他人手机应用系统、删除相关应用并装载己方应用程序的故意,客观上导致OPPO公司各类型手机的操作系统被替换和修改,因此其行为不仅是一种牟利性的商业行为,更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针对性。
最后,从行为结果来看,案涉刷机使用的操作系统直接对两原告各种机型操作系统ROM包进行破解、修改和添加,破坏了原操作系统的完整性,减损系统适配性、影响用户体验、破坏操作影响手机用户个人数据安全,最终损害了手机厂商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两被告行为属于共同侵权
该案中,被诉行为已构成侵权,而两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侵权?王江桥对此分析,意思联络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刷机业务的公司,知道也应当知道非法刷机是不符合行业规范的,其未做任何审查,为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网上支付系统、宣传推广,并是相应获益的直接收款人,因此其提供了直接帮助,与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共同行为上,案涉侵权行为所使用的网上支付交易系统软件系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收益也直接由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线刷宝”商标所有权人,其“售后帮”网站对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线刷宝”网站及“刷机”业务进行了互链推广,共同实施了“互链宣传+提成奖励”合作项目并共同获取利益,故二者之间存在分工合作、互相协作和彼此支持。同时,两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
王江桥认为,刷机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在为手机用户解决手机卡顿、死机、系统崩溃、花屏、定屏、无法开机等故障、为用户定制专属操作界面具有积极作用,手机厂商应当对刷机行为保持一定的容忍。但刷机应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进行。即刷机服务提供商应当以公开、公用的系统为基础,通过技术创新、智力创造独立开发出符合用户需求、能够吸引手机用户的手机操作系统。通过对他人具有智力成果和技术保护的操作系统进行破解、删除、修改而实施的刷机行为,已超出技术中立范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