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当被征地农民看到征地公告后,对征地行为不服,或是对补偿标准等情形不满意,可以针对征地公告行为提起诉讼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6918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一般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作出的征地公告行为,仅仅是对征地批复内容的告知,属于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如果被征收人以征收公告范围与征地批复不一致为由,对征收公告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供初步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就不能以前述理由简单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律师说法:征地公告行为仅是一个告知行为,属于征地过程中的一个程序性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诉讼的。根据上述判例可知,如果被征地农民发现征地公告征收范围与征地批复征收范围不一致,且能提供出出发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并审理被征地农民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征地农民对征地不服,可以针对征地批复提起行政复议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