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的规划、批准、建设、登记等一直在经历各种各样的改革,历史上的各个时期的规定可能完全相左。这使得现实中的的房屋登记也非常的混乱,无证房在二手市场高调交易的大有人在。有很多为生活妥协的人已经住了十几年的无证房了,但心里却从来没有安稳过。忐忑如果有一天面临拆迁,房子到底能不能获得补偿?其实满足一定的条件,无证房也可以获得全额的赔偿,而且还是市场价,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西宁律师为大家分享这篇湖南高院的判例。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8日,芙蓉区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128号东侧乐嘉花园B栋西侧两处一层砖混结构涉案建筑物开展调查。
2015年4月13日,芙蓉区城管大队确认该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2015年5月8日,芙蓉区城管大队发布《关于责令湘湖管理局范围内违法建设搭建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公告》,并将公告张贴在该涉案建筑物的墙上。公告期满后,该涉案建筑物的搭建人或权利人没有实施自行拆除行为。
芙蓉区城管大队于2015年7月6日向芙蓉区政府报告,同日芙蓉区政府责成芙蓉区城管大队对涉案建筑物予以拆除。
周小纯认为芙蓉区城管大队对涉案建筑物强制拆除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于2016年1月10日向芙蓉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6年3月1日,芙蓉区政府经过审查,维持芙蓉区城管大队对长沙市车站北路附18号乐嘉花园车库东边三间车库的强制拆除行为,驳回周小纯的赔偿请求,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周小纯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另查明,1997年8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芙执字第351-2号《民事裁定书》,将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车站北路附18号乐嘉花园车库中东边第一、第二、第三间车库作价六万三千八百零八元变卖给申请人周小纯。
本案庭审中,周小纯自述其在长沙市芙蓉区法院(1996)芙执字第351号执行案件中,接受法院执行上述涉案建筑物时,已知道该涉案建筑物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裁判要点
涉案建筑物的权属经司法程序由房产开发商转移给了本案被申请人,从而确定了其权利归属,在司法权的角度上,承认了其存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虽然我们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物权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也不完全排除没有登记就完全认为无效,在物权相对人支付了对价并经有关程序确认后,可以确认它的有效性,况且一经确认,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涉案建筑物与房屋配套建设,被申请人周小纯因债权问题,通过法院裁定作价63808元变卖而来,该价格通过价格事务所评估,符合当时当地市场价格。鉴于当时的历史原因和政策条件,与该车库配套的房屋也是一直到交房后十余年才办理房产证,该车库经法院确权后未办理产权证亦非上诉人所愿,而是执行瑕疵所致。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在调查时应当查清原由,综合考虑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原因,避免作出与司法认定相矛盾的决定。本案中,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认定涉案建筑系违法建筑并予以强制拆除,应属前期调查工作不够细致,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强制拆除的依据不足。对该建筑物完全等同于违章建筑予以强制拆除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该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确认违法。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强制拆除的财产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