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政府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时候,找准法律依据,及时寻求律师帮助,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一步。
案情简介:
2020年,浙江省温州市某镇政府对陈某的厂房作出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并数次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公告》等贴在当事人厂房门口。镇政府在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就对当事人的厂房进行了强制拆除,这属于明显违法。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在京康史西宁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镇政府违法强拆的有力证据,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强拆行为行政违法,镇政府败诉。败诉后镇政府不服,还要狡辩,提起上诉。史律师抓住要点,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驳斥镇政府的不法行为。二审法院驳回镇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史律师团队再次带领当事人赢得胜利。
经验分享:
通过本案,史西宁律师和大家一起分享下胜诉的关键性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