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等政策的提出,拆迁问题开始日渐突出,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接受拆迁的,有的人会比较乐于见到拆迁,而有的人则并不会,但是由于政策的需要,达成法定条件以及经过合法化的程序,是可以启动司法强拆程序的。
大家来了解一下征地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种违法行为,即拆迁方提出先搬迁后补偿。
先补偿后拆迁是指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能进行房屋的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但是实践中,有很多被征收人还未被“先补偿”,就搬迁了。有的是征收人拿到补偿协议后,出于相信政府的心理,迅速搬迁了,有的是经征收人催促后搬迁了。
如某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案:房屋拆迁管理(拆迁)案,法院认为上诉人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是涉案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履行涉案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职责。
上诉人虽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预签约),但是,该协议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未成立,该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此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拆除的行为,应确认违法,其应对在征收过程中所实施的强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提醒您:
在实践当中,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对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了解也知之甚少,也很有可能处于非常被控制的局面,难以维护自身该有的权益。所以,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一定要尽可能地去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来弄清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蒙在鼓里,连自己的损失都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