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近日印发指导意见,对加强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工作作出部署。意见要求,对暂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或政府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群众,各地民政部门可积极寻找公益慈善资源,争取慈善帮扶。对于民政部门转介对象,慈善组织可简化程序,及时予以帮扶。
意见要求,加强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健全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等业务信息系统,汇集困难群众救助帮扶需求等相关信息。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民政服务站(原社工站)等作用,为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提出,动员引导慈善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优势,针对困难群众实际需求设立慈善项目,聚焦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在加强物质帮扶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类救助帮扶。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不断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意见强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多种方式支持社会救助领域慈善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行,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措施。通过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社会救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等方式,对贡献突出的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给予激励褒扬,并在等级评估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