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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共筑未成年人保护防线
来源:中国律媒法治网 发布时间:2021-11-16 11:30:19

 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共筑未成年人保护防线

  最高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共5件,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要意义,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推动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家庭监护缺失或教育不当,是产生“问题孩子”的一大原因。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推动《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落地落实,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引导树立科学教育观念

  朱某甲(女,案发时9周岁)系朱某某与他人非婚生之女。2018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及同居女友徐某某经常殴打朱某甲。朱某某先后使用棍棒、鱼竿支架击打朱某甲左小腿致伤,后治疗不及时,伤口溃烂。朱某某、徐某某因涉嫌虐待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六个月,均适用缓刑。

  本案是涉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与关工委多次走访,朱某甲仍愿意与朱、徐二人生活,二人也称愿意改变教育方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检察机关遂会同妇联、关工委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对朱、徐二人进行训诫,促其端正态度。其次,由区妇联指派家庭教育指导老师“一对一”指导,引导改变教育方式。同时,由关工委的“五老”成员定期和被害女童祖父母沟通,让其监督教育朱、徐二人。

  检察官多次家访,详细了解朱某甲的身体康复情况,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与村委会保持经常性联系,请其协助跟踪考察情况。电话回访朱某甲的老师了解情况。经过4个月的教育督促和指导,朱某甲一家的亲子关系得到明显改善,朱某某、徐某某签署《监护承诺书》。

  赣榆区检察院、妇联、关工委会签了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细则,将经验转化为常态化机制。建立未成年人被侵害线索排查和反馈机制。形成“检家”联动机制,由检察官开展法治宣讲,传递科学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关工委的“五老”成员作用,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重点针对由祖父母日常监护的留守儿童,强化监护意识,提高监护能力,防范家庭暴力等的发生。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对于尚未达到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联合妇联、关工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同时,通过开展线索排查、法治宣传等,做好家庭教育指导的前端工作,从源头预防监护侵害行为发生。构建机制解决失管问题

  陈某先后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陈某甲为其未婚生育的女儿(6周岁),因无人监护暂由当地社会福利中心临时监护。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区妇联等部门制定了亲职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和家庭成员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联合干预制度的意见,明确家庭教育指导对象,并将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纳入工作范围。在本案中,检察机关联合妇联、民政等部门开展综合评估,启动家庭教育指导程序。

  萧山区检察院、妇联、关工委联合创建了“三会两评估”和“亲职见习期”等制度,开发家庭教育指导App,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基地,高效开展工作。本案中,专业社工有针对性地为陈某设置了3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期和六个月的亲职见习期。萧山区检察院牵头开发家庭教育指导数字平台,针对被教育对象进行“一人一码”三色动态监管。同时,针对陈某起初两次不配合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况,萧山区检察院向其制发督促学习令,通报所在村妇联、村委会以及民警,经评估后将家庭教育指导期调整为4个月,并告知其对于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依然存在失管失教情形,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有权建议并支持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经过批评教育,陈某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态度发生很大转变,开始自觉参加并积极配合工作,顺利完成了所有课程任务。

  检察机关在家访观察中发现陈某缺乏工作技能、工作意愿低等问题,遂指派心理专家指导干预,并进行技能培训。陈某甲因没有落户无法正常接受义务教育,萧山区检察院、教育、民政等部门共同努力为其办理了落户手续联系入学。

  典型意义 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尚处于起步阶段,系统性、专业性、强制性不足问题亟待破解。萧山区检察院、妇联、关工委联合建立规范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实现全程闭环管理,成效明显。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也要重视失管失教未成年人监护问题,适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推动严重不良行为矫治

  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汽车,搭载成年犯罪嫌疑人林某、杨某,尾随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吴某,伺机夺取财物。在林某抢夺时,吴某失去平衡与李某的汽车发生碰撞后倒地受伤,3名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吴某属轻微伤。李某作案时14周岁(初中肄业),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为全面了解李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新都区检察院对李某的生活轨迹深入调查,并委托心理咨询师开展测评。李某系弃婴,被养父母抚养长大。幼年时李某常偷拿家中零钱,后因缺乏管教沾染不良习气。在因盗窃被抓获时李某得知自己并非亲生,与父母隔阂更为严重,长期流浪不归。李某父母从起初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演变为不管不问。心理测评发现李某存在轻度焦虑、强迫和抑郁,生存能力和心理成熟度欠缺。

  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方案,从调整沟通方式、改善家庭氛围、学习教养知识等六个方面规划家庭教育指导课程,通过家庭心理辅导对李某及其父母进行心理疏导、认知干预和行为矫正。通过亲子游戏等活动辅助修复家庭关系,以有效的沟通唤起亲情,影响亲子关系的心结逐渐解开。妇联推介心理咨询师予以引导干预,关工委组织“五老”志愿者、社工结对关爱,与检察机关共同劝导父母切实承担监护责任。

  为帮助李某重返学校,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共同拟定工作方案,安排李某返回户籍所在地与父母团聚,启动异地协作机制,共同为李某提供就学协助。目前,李某回归家庭后表现良好,亲子关系融洽,已回归校园。

  典型意义 对于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未成年人,相关部门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父母监护能力、改善家庭环境。家庭教育指导应坚持因人而异、对症下药,确保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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