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很多酒店推出婚礼团建、温泉游泳、理疗保健、运动冒险等五花八门的“附加服务”来吸引顾客。据统计,在酒店因安全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中,66.7%的案件发生在花园山庄、温泉度假、民宿趣味农家乐等“功能复合型”酒店,究其原因在于,普通酒店配套的安全防护标准无法满足部分高危或特殊项目的要求,因此导致上述酒店成为住宿安全事故高发区。
如果在酒店住宿期间,玩风险项目发生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2019年,原告王某及同事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时,入住北京某酒店,在入住酒店期间,王某及同事到酒店的卡丁车场地驾驶卡丁车,结果发生侧翻事故导致手指和手臂桡骨骨折。后王某与酒店方就事故责任问题发生纠纷,王某认为酒店管理的卡丁车驾驶场地内,未设置任何运行路线、方向、安全警示等标识,驾驶前也未进行安全告知和讲解培训。而且原告所驾驶的卡丁车安全设施非常简陋,没有配备头盔、安全带,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导致发生事故时没有任何安全防护。
酒店方认为,卡丁车项目属于附送项目,且王某发生事故时是其所在公司组织的竞赛,本次事故原告所在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自身是成年人,事故发生前,原告在场地已经开过其他车辆,后来是原告主动要求换车参加竞赛,速度过快导致事故发生。另外酒店不是专业卡丁车竞速机构,车辆也不是专业竞速车辆,场地也不是专业竞速场地,看到有竞速比赛,酒店人员也进行了提示和阻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酒店作为管理者未在卡丁车驾驶场地内设置行驶路线、方向标志等安全警示标识,亦未采取为驾驶人员配备头盔、安全带等安全措施,故王某受伤与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关联,应对王某的损伤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环境的观察以及安全驾驶有注意义务,而未能防范可能会发生的危险,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法院确定王某的侵权伤害由酒店承担70%责任,王某自行承担30%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而言,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包括配套服务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也包括安保人员的配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情况进行警示说明,对于已经发生的风险进行积极的救助等。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对相关娱乐游玩项目安全与否应有一般人的理性判断,同时在游玩过程中也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提醒,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在履行一般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同时,要强化对高风险服务项目的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防护义务的等级和标准,从而彻底消除事故隐患点和风险盲区,切实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消费者在住宿娱乐过程中,也要加强自身安全的保护,结合自身情况理性谨慎参与风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