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交易行为中,为了保证合同义务的正常履行,当事人往往会设置定金条款作为约束。民法典明确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定金罚则适用的重要条件。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适用该条款审理了一起定制家具合同纠纷。
2018年11月,薛某委托某家居用品公司设计、生产、安装全屋定制家具,并支付定金1万元,家居用品公司向薛某出具了收款收据。2019年1月,双方正式签订《订单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同年3月。
合同签订后,家居用品公司突然要求增加总价款,不再给予此前约定的2000元优惠。薛某不同意,并要求退还定金,该公司未作回复。如今时隔两年,家居用品公司既未交付家具也未退还定金,薛某遂向鼓楼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家居用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鼓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家居用品公司在《订单合同》生效后既不依约对合同价款进行优惠,亦不依约制作并安装家具,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薛某双倍返还定金两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罚则不仅起到了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也在合同履行不能时保障了违约的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对定金罚则有明确规定,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即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且应当实际交付,定金的计算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
此外,法官提醒,生活中许多人出于信任、便利等因素以口头形式来约定定金,却时常因为对定金性质的理解和认定产生分歧而导致争议。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在约定定金时应当采用有形的、能够固定的形式,且必须明确定金的性质,并由双方作出认可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