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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一公司以银行保函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获支持
来源:中国律媒法治网 发布时间:2021-10-08 10:55:44

近日,在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原告龙岩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龙岩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涉案标的金额2.07亿元财产进行保全,被告申请以银行保函担保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最终法院裁定准许被告申请。

合议庭经审查,依法保全被告名下数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2.07亿元后,被告申请以某股份银行石家庄分行出具的解除财产保全保函作为解除保全措施的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其中,被告提供的保函载明:本银行保函有效期为两年,如到期未出生效判决,被告需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前续保,如被告未按时续保,龙岩中院有权通知该行提前兑付保函金额。

原、被告针对解除财产保全保函的效力、合法性规定以及是否能够保障生效判决执行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

鉴于案涉保全标的为银行存款2.07亿元,双方当事人均为大型国有企业,冻结账户对涉诉企业的正常经营周转必将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包括招投标、税款税金、员工社保、农民工工资等。此外,解除财产保全银行保函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先例,银行保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本案至关重要。

龙岩中院审查后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征得原告的同意。案涉银行保函属于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担保金额为2.07亿元,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数额一致,能够完全覆盖原告的诉讼主张,在条件成就时原告可以依据该保函迅速主张权利,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期待利益,又充分释放了被告的资金流动性,也极大地促进了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提升。法院遂依法作出裁定,准许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07亿元的冻结。

(陈立烽 范文祥 陈 倩)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保全人以解除财产保全银行保函作为担保,司法实践中此类反担保形式鲜有案例。当前,我国已进入后疫情时代,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经济运行正逐步向常态化复苏。本案系龙岩中院首例以民事裁定书准许被保全人以银行保函作为反担保而提出的解保申请,首次明确解除财产保全保证银行保函可以作为反担保方式。此举亦是龙岩中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缩影。在保障申请保全人合法期待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注重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在法律法规的制度框架下进行司法创新,依法采取灵活解封的方式最大程度地将对被保全人的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至最小,解决企业被保全时账户冻结、资金占用等系列风险,促进企业健康长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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