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3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行李箱藏尸”案犯罪嫌疑人谢某批准逮捕。
2021年9月7日案发当天,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泰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同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此前报道
吉安警方通报“藏尸行李箱”案细节:死者为“00后”女孩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合力追击
快速破获泰和县“9·07”故意杀人案
2021年9月7日7时许,泰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一出租车司机报警,称当日7时左右在泰和县城白凤大道某路口接到一男性乘客,拖一黑色行李箱。在帮其将行李箱扛进后备箱时,发现箱子有可疑血迹。
公安机关出警后,勘察发现箱内藏有一具女尸,迅速查明死者为方某某(2002年7月出生,上饶县某镇人),并快速锁定谢某(男,1988年11月出生,陕西省宁强县人)系重大作案嫌疑人。
案发后,吉安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组织市、县两级精干力量,全力围捕、顺线追踪、通宵达旦、连续奋战,于9月8日11时25分许在吉安县天河镇一民居内将犯罪嫌疑人谢某成功抓获。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1、拘后侦查及报捕。(时限:3天至1个月)
刑事拘留后,要在3天内公安机关要向检察机关报捕,可延长至7天,案情复杂的,经上级的检察机关批准后,可延长到30天
2、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时限:7天)
检察机关在收到报捕材料后,在7天内决定是否批捕,如果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要马上放人。
3、公安机关的捕后侦查。(时限:一般为2个月)
如果检察机关批捕,案件又会再从检察机关送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捕后侦查,捕后侦查期为2个月,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可延长1个月,交通极为不便的地区的重大案件,可再延长2个月。
4、审查起诉。(时限:1个半月)
公安机关在捕后完成侦查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要在1个半月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如果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那么公安机关也要马上放人。(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5、一审。(时限:1个半月)
如果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要在1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至迟不能超过1个半月。
6、二审(时限:1个半月)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不服的,可以10天内上诉,检察机关认为判决不当的,也可以在10天内提出抗诉。不论上诉或抗诉,二审法院要在1个半月内作出二审判决。
所以,一般来说,自从被刑拘后,约要在刑拘的4个月左右以后才能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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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逮捕与判刑之间绝对不能划等号。可见,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不一定会判刑,因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还存在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可能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