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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政协原副主席刘国强被控受贿 最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来源:中国律媒法治网 发布时间:2021-08-20 11:33:59

 2021年8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国强受贿一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国强利用担任辽宁省副省长、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和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247亿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国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国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辽宁政协原副主席刘国强被控受贿 最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50万元)

  1、数额较大:3万元≤数额<20万元

  2、其他较重情节:1万元≤数额<3万元

  情节如下: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同“贪污”(二)至(六)

  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巨大20万元≤数额<300万元

  2、其他严重情节10万元≤数额<20万元,情况同上(一)至(四)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5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数额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50万元≤数额<300万元,情况同(一)至(四)

  四、死刑

  300万元≤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五、死缓

  符合死刑条件并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六、终身监禁

  符合死刑条件,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注:

  1.多次(贪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数额。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3.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认定。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辽宁政协原副主席刘国强被控受贿 最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参照贪污罪处罚。且索贿的从重处罚。

  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情节的的认定:

  受贿数额3万~20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在1万~3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八)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300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0万~20万,具有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300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50万到300万的,具有以上八种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以上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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