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虚构借款协议,制造还款假象,企图将贪污所得合法化,机关算尽,沈某最终也未能逃过法律的制裁。日前,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沈某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今年9月,南浔区检察院受理了由南浔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的沈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经查,2012年至2020年间,沈某利用担任南浔一乡镇某局要职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工程承包人、融资中介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90余万元。2016年至2018年间,沈某利用负责政府融资业务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增融资项目财务咨询费的手段,并通过第三方公司走账,侵吞国有资金共计170余万元。
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沈某的部分贪污行为可能涉嫌自洗钱犯罪,因此,在审查在案材料的同时,积极引导调查机关取证,夯实证据基础。
经深入调查核实,沈某在实施完其中部分贪污犯罪行为后,欲借民间借贷的外衣,使自己的贪污所得合法化。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沈某采用虚增融资项目财务咨询费的手段,通过杨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第三方公司走账,侵吞国有资金共计150余万元,扣除走账税费等费用后,由杨某公司持有的员工个人账户向沈某持有的亲属账户转账120余万元。
2021年8月,沈某从杨某处得知上述员工个人账户被协查,便与杨某商量对策,为掩饰、隐瞒贪污款的来源及性质,二人决定将钱款伪造成个人借款。沈某根据打款时间记录,先后伪造两份借款合同及一份借款补充协议,为显示借款真实性,二人还约定,先由沈某将其中的80万元通过亲属账户转至出借方,等风声过去后,再由杨某取现归还,并承诺剩余40余万元以同样方式转账后给付给杨某作为好处费。但此后杨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取现归还,直至沈某被人举报,受贿案发。
今年11月7日,南浔区检察院以沈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鉴于沈某自愿认罪认罚,日前,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