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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电鱼烧树猎斑羚,他们都被判了
来源:中国律媒法治网 发布时间:2022-11-29 11:57:25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美丽中国建设,人人都是参与者。捕鱼、砍树、打猎……这些本是老百姓在家门口干的“小事”,但是如果违反国家规定,就可能成为因触犯法律而受到严厉制裁的“大事”。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向社会警示加强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非法捕猎斑羚1只,他付出多重代价

在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中,被告人向某某在官地坪镇金山坪村田地边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羚1只,将斑羚死体运回家后,非法出售获利1200元。

经桑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认定,向某某所捕斑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该捕杀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根据《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6.7倍执行。斑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为人民币600元一只,本案中向某某猎捕野生斑羚一只,损害价值核定为1002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后,办案民警到向某某家中进行询问,向某主动向办案人员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认为,向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最终,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1200元、捕兽夹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山羊角、山羊皮、大王蛇、猪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责令向某某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10020元,采取植树造林10亩的替代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责令向某某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将道歉信复印350份供桑植县各乡镇、村级组织张贴。

因点燃一把火,他走上犯罪道路

在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被告人唐某某自家屋前生长着一株湖南省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香樟树,树龄100年,保护级别为国家三级。唐某某认为屋前有棵古树影响风水,欲将其烧死,遂将堆放在该古树树蔸周围的木屑木渣点燃,焚烧该古树,致古树从地面到树干1米左右的部分被烧黑,并致树皮碳化,树叶干枯掉落。

经鉴定,古树毁坏程度达90%。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用火焚烧珍贵树木,并致其90%被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该香樟树系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现已严重毁坏,请求判令唐某某承担赔偿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

经评估,涉案香樟树尚存活,基本确定毁坏程度达90%,被告人唐某某焚烧香樟树的行为在损害结果中所占作用比例为80%,损害程度为严重破坏。古树林木价值约为31261.36元,评估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6261.3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香樟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稳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被告人唐某某毁坏国家挂牌保护的香樟古树的行为破坏了古树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唐某某赔偿因毁坏香樟古树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及评估费用,合计人民币36261.36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非法捕捞、收购水产品,他们栽了

在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某等2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张某某等10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在禁渔期或者在洞庭湖新墙河水域等禁渔区,多次采取电击等国家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非法获利人民币13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明知张某某等人的渔获物系其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仍予以收购,后卖给朱某某(重庆鱼贩)等人。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收购后运输至重庆贩卖获利。其中,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其非法捕捞采取的方式是“地笼网”和丝网的方式,相比于其他电鱼等非法捕捞方式,社会危害性较小;非法获利已全部退赔,希望从轻处罚。

经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评估,张某某等10人在天然水域使用电力方法、“地笼网”“迷魂阵”捕捞水产品,渔业生态修复补偿费用共计59379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在禁渔期或者在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吴某某等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多次向非法捕捞人员收购并加价出售给被告人朱某某等的行为,被告人朱某某等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等10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等10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缓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没收非法所得以及作案工具。此外,非法捕捞水产品的10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赔偿责任593796元,收购者与捕捞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不予以抵扣;承担专家鉴定费4万元。

司法观察

守住环境保护的法律底线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持续推动环境法治进程,着力构建中国特色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综观湖南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因破坏环境资源而受到法律惩罚的人们,有的是因为利欲熏心故意为之,有的则是因为不懂法而触犯法律。为此,人民群众要守住环境保护的法律底线:

一要增强法治观念。要通过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刑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领悟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知晓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自身参与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比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中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一旦发生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要规范自身行为。要遵守水产资源法规,不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不得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等等。

三要做环保宣传员。每个人都要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把遵守生态文明规范培养成一种自觉,在以自身行为感染周围人的同时,向大家宣传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只有人人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才能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人民法院要持续开展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危害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要在构建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持续提高生态环境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的同时,继续推进环境资源庭审公开工作、典型案例总结发布工作,并抓住六五环境日等重要节点,充分利用现代传播技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环境司法宣传力度,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引导人们争做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实践者和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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