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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邓州女子跳河,围观起哄被拘留不冤
来源:中国律媒法治网 发布时间:2021-07-20 18:09:44

近日,河南邓州市公安局发布了一则案情通报,引人深思。通报称,2020年122713时许,邓州市一女子在某跨河大桥欲轻生投河,杨某奇为了博人眼球,现场起哄怂恿该女子投河自杀,并拍摄视频在网上发布,遭到广大网友的强烈谴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行政拘留9日。

据现场视频显示,这名女子在大桥栏杆边,对前来阻拦的人大喊“你别拉我”。一名围观男子喊道,“别拉我,那你倒是跳啊”。随后,女子掉入水中。

显然,一句“你倒是跳啊”听起来无比刺耳,不论是对当事人来说,还是其他围观者,都是一个负面示范。

无独有偶。2018年6月,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一座大厦顶上,一个19岁的女孩正欲跳楼。楼下围观者有的鼓掌,有的怂恿,有的甚至喊出“跳啊,快跳啊”“丢不丢人?快跳啊!”等,女孩最终跳了下去,当场身亡。事后,对于现场围观起哄者,警方行拘2人,另对6名网上谩骂者进行身份核实和调查。

之所以是行政拘留,依据是治安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可以看出,警方将这种围观起哄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这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而从后果上来看,只是拘留几天,能够起到的警示作用,似乎没有那么强烈。因此,很多人会有疑问,围观他人自杀,喊出“你跳呀”,算不算教唆自杀?

其实很难就此认定。所谓教唆自杀,在刑法中是很重的犯罪行为。它是指他人无自杀意图,而通过刺激、挑拨、煽动、怂恿等教唆行为,引起他人产生自杀欲望,最终导致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自杀,是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此外,刑法中还有“帮助他人自杀”的情形,它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应自杀者之邀而帮助其实施自杀行为,如提供自杀工具,或亲自动手予以帮助,给自杀者系好悬梁绳索等而致人死亡等。在网剧《沉默的真相》中,江阳最后的那场自杀,提供工具和方法的张超,便是典型的帮助自杀行为。

在围观他人跳楼或跳河中,当事人显然已有自杀意图,却并未邀请围观者起哄,围观者起哄者也并未直接参与协助或提供工具,只是在言语上进行挑衅,就很难认定刑事犯罪。而在其他法律规定中,也并没有对“围观起哄”的具体定义,所以类似的情况虽然屡屡发生,也只能按照“寻衅滋事”处以行政拘留。

但无论如何,我们都要明白,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古人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路见绝望之人,不去想办法施救,或是源于无能为力,还可以理解;但是跟着起哄,把人往深渊推,就是典型的缺德了。

换位思考一下,当你遭受困难,濒临绝境时,你是想着这个时候有人帮你一把,还是有人踹你一下?没有人可以是一座孤岛。我们之所以不去攻击和伤害他人,倒不是说要求自己多善良,而是当自己掉入相似的困境时,不被攻击和伤害。

事实上,这种起哄、怂恿对当事人造成的实质影响,往往也是难以衡量的,有时甚至决定着能不能挽回一条生命。自杀者本就对生活充了负面情绪,还在做最后的心里挣扎,结果可能就是因为起哄者“你跳呀”的刺激,选择了最后一跃。

所以,一方面,舆论的谴责必不可少,我们就是要旗帜鲜明地批评围观起哄的行为,抨击这种冷漠的生命观。另一方面,在法律惩戒方面,除了更加详实具体的补充外,或许还可以带入家属的追责机制,如果有民事赔偿的顾忌,起哄谩骂者可能就安静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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