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濮阳中院法官到污染案发地回访,了解生态环境恢复情况。苏光耀 摄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麦苗林木枯死,企业面临近1500万元的巨额赔偿。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该案顺利调解并督促履行,2022年7月,该案全部履行完毕。
废物处理所托非人 企业被诉巨额赔偿
“当时被污染的这条河沟水面上到处都漂着污染物,根本不能靠近,现在你看,流水清澈,树木环绕,已经是我们当地钓鱼爱好者常来的地方了。”10月24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示范区法庭法官李瑞坤指着南乐县近德固乡温吉七村西南角的河沟说。
2015年3月至5月,山东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擅自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15车共计1000余吨,交给没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陈某等8人进行非法处置,分别倾倒在濮阳市南乐县近德固乡猪龙河以及千口镇柴庄村北、清丰县韩村乡等7处河沟内。
“当时去的时候,还有倾倒时冲击的坑和倾倒时的轮胎痕迹。虽然河流已经稀释了倾倒的废硫酸,但是小河沟周围的植物都已经变黄枯死,土地板结干裂,境况触目惊心。”南乐县环境保护局勘验现场的人员介绍说,“被倾倒的这些污染物直接造成周边群众的麦田和林木枯死,也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
2016年11月29日,河南省环保联合会向濮阳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山东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恢复原状或承担此次环境污染中财产受损金额3.08万元,地表水环境损害受损金额1491.78万元,应急处置费用0.83万元及已经发生的鉴定评估费、应急处置费等,并公开赔礼道歉,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社会广泛关注 合议出现两种意见
这是一起跨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河南省环保联合会首次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河南省第二例由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引发了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案件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多,污染地多达7处,属于‘复合型’疑难案件。”李瑞坤作为该案的合议庭成员之一,感慨颇深。
濮阳中院受理此案后,组建了由院长徐哲担任审判长,与一名刑事法官、一名民事法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
庭审前,合议庭多次前往污染受损地进行勘验,对周边受损群众及南乐县环保局进行走访,详细了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及群众的财产损失,并到山东省莘县国土局对被告山东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依法予以查封。
第一次庭审后,围绕双方争议焦点,经充分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合议庭出现了两种声音:
“到现场勘验和走访了解的情况比卷宗中看照片更加直观,这些废硫酸造成的污染很严重。企业倾倒的废酸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企业将该废酸交给没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个人非法倾倒至黄河流域多处河沟,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我们经过调查了解,被告山东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履行能力有限,如果裁判其承担全部修复费用,不仅相关费用不能全部兑现,企业也很可能因此一蹶不振,甚至走向破产。”
是“刚性”地让企业承担污染的严重后果,还是“柔性”地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如何才能让环境污染者在及时履行环境修复责任的同时,兼顾长远的可持续发展,让环境利益最大化,成了考量合议庭成员裁判智慧的一道难题。
勇于改革创新 修复环境兼顾发展
“全国首例‘毒跑道’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在判决侵害主体承担相应责任之外,还创新性地提出让侵害主体以公益捐款的形式承担社会责任。我们能不能考虑让被告以提供能够降低污染的工艺或专利的方式承担社会责任?”徐哲在充分研判案情和参考国内相关判例后提出建议。
围绕这一可能的突破口,合议庭成员反复研究论证,参阅大量文献和案例,并充分吸纳公众生态环境价值理念,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环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以及修复费用和功能损失赔偿的多角度出发,确定审理思路。
在其后的调解工作中,法官们为企业的发展考虑的思路让被告颇为意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动提出,自愿向社会开放其拥有的具有环境保护方面价值的CN201720746317.9号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回收氟化氢的装置)。
经濮阳中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内容不仅包括企业承担环境修复治理费用、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更承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善意地实施被告企业所拥有的环保实用新型专利。
其后,濮阳中院将调解协议内容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内未有任何个人或单位提出异议。案件调解后,被告企业克服疫情影响等困难,积极主动分阶段履行义务,已于2022年7月将近1500万元环境治理费全部履行完毕。
据了解,该案成功探索了由污染企业向社会承诺可无偿使用其某种专利技术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裁判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20年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党的二十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濮阳县西辛庄村党支部书记李连成接受采访时说:“挣钱再多,不能断子孙后路,案件中的跨省倾倒行为污染了河流,伤害了土地。濮阳中院的裁判,既有对污染企业的惩治,也有对企业的挽救,还是对其他企业的警醒。只有环境真正变美变好,老百姓才能享受实实在在的小康生活,才能建设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这起环境污染案的妥善处理,是濮阳市两级法院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一个缩影。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持续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履行好人民法院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职责使命,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让绿色司法浸润人心,让绿水青山造福人民。”徐哲满怀信心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