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寿宁县犀溪派出所民警在入户访查时,发现辖区居民魏某(男,53岁,武溪村人)将位于武溪村的一套民房租住给外来务工人员许某某居住,双方之间一直未签订租房合同、未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也未到派出所备案。民警当即对魏某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并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魏某处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应当履行治安、消防责任,其中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是房东最为基本的义务,如果房东不落实责任,房屋内发生案件、事故,房屋就将会被责令停止出租,同时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