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集资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责令被告人程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
珠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先后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成立惠民投资公司和福安泰养老公司景德镇分公司,通过设立门店、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自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程某利用惠民投资公司,通过时任中天鑫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从24名集资参与人(部分为老年人)处吸收公众存款270.6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损失金额121.1万余元。自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程某利用福安泰养老公司,以提供旅游、休闲、住宿等养老服务为由,吸引他人充值认购会员,按月息1.2%至2%返利,从94名集资参与人(部分为老年人)处吸收公众存款1410.7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995.9万余元。综上,被告人程某从118名集资参与人处共吸收公众存款1681.3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损失金额1117.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程某的犯罪对象中有部分是老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具备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