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查询
以案说法
晾衣架被拆引发纠纷 一场持续8年的"较量"如何终结?
来源:中国律媒法治网 发布时间:2022-09-03 11:51:25

 近日,在江苏省盱眙县检察院检察官的主持下,某小区业主李某与物业公司负责人达成和解协议。至此,一场持续了8年的“较量”以双方握手言和而告终。

  晾衣架被拆引发纠纷

  2012年7月,李某入住某小区。由于平时早出晚归做生意,家里的事基本由其妻子打理。2014年2月的一天晚上,李某刚到家,妻子便向他吐起了苦水。原来,李某家房屋装修时,参照邻居家的装修样式加装了防盗窗,还在防盗窗上同时焊接了晾衣架。可就在妻子外出的那天,物业公司拆除了他们家的晾衣架,而且这幢楼只有他们家的被拆除了。李某的妻子去物业公司了解情况时,与其工作人员发生了冲突。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称,依据《业主手册》中的约定,物业公司可以拆除诸如晾衣架之类的突出物。对于其他业主已安装的晾衣架,因为政府不再强制要求拆除,物业公司便没有完全拆除。

  对于物业公司的答复,李某的妻子并不满意,再加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态度不佳,李某的妻子当场选择了报警。在民警协调未果后,一直克制情绪的李某决心和物业公司“斗争到底”。自此,李某一家就以物业公司未对拆除的晾衣架进行赔偿以及物业服务质量差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当时恰逢李某的女儿升学,为了上学方便和照顾女儿,李某又在其他地方置办了房产并入住,这个小区的房屋就一直闲置着。

  2021年10月,物业公司在上门催缴无人、电话催缴不接、张贴催缴单通知无人理睬后,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给付物业服务费、违约金等合计8000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均有违约行为,综合全案判决李某给付物业公司4500余元。

  李某不服该判决,以物业公司长达8年未与其协商处理问题以及部分物业服务费已过诉讼时效等为由申请再审,但被法院裁定驳回。

  业主不服判决申请监督

  拿到民事裁定书的李某,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今年3月,盱眙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法院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走访案涉小区和小区的其他业主,详细掌握了案情。

  该案涉及业主与物业公司,从双方态度来看,矛盾一时难以调和。在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情况下,是直接审查结案还是追求案结事了人和?如果促成双方和解的话,该从何处着手?

  在由该院分管副检察长组织召开的检察官联席会上,与会人员一致表示,物业公司在同一栋楼内仅拆除了李某家的晾衣架且未给予说法,进而导致李某认为物业公司系粗暴地针对其一家,遂产生抗拒心理,在长达8年的时间内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在催缴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从结果来看,法院的裁判并无不当,但简单地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明显不利于矛盾的化解,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职,为这起纠纷画上句号。

  检察机关化解矛盾促治理

  然而,化解矛盾并非易事。一开始,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愿意再接触对方,更不愿与对方和解。承办检察官没有放弃,采取登门走访、找中间人劝说等方式,使双方逐渐消除了抵触情绪。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3月18日,该院就此案组织召开了一场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等担任听证员,共同为双方当事人解开法结、打开心结。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全面介绍了案件审查情况。围绕物业公司是否违反公平原则拆除晾衣架、是否按照正常程序催缴物业费等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了各自的观点。听证员经讨论后一致认为,在尊重法院生效判决的基础上,双方可以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协商和解。

  “听证员代表的总结发言说出了我们业主的心声,业主和物业公司应当互相尊重,大部分业主还是善良的,他们拒缴物业费是因为基本的需要没有得到尊重和满足。”李某在听证会上说道。

  听证会为双方当事人搭建了沟通交流的平台,检察官和听证员的释法说理使双方当事人深刻感悟了“冤家宜解不宜结”的道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不仅如此,双方当事人还互相表达了歉意,并真诚地握手言和。物业公司代表当场向李某支付了拆除晾衣架的补偿款200元,李某也当场给付了物业费并表示息诉。

  此后,盱眙县检察院以办结该案为契机,主动联合物业管理部门向全县各小区发出线上及线下倡议书,倡议广大业主积极参与、携手共建文明小区,倡议物业公司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服务,共同维护和谐融洽关系、创造幸福安宁生活。同时,针对所发现的7个小区存在飞线充电、消防通道被侵占以及业主反映物业费收取不规范等问题,该院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助力推动问题解决。如今,飞线已被拆除,侵占消防通道的“僵尸车”和杂物已被清理干净,相关主管部门积极引导业主委员会履职,物业公司规范了物业费收取工作,并对有关费用进行了公示。


热 线: 电 话: 邮 箱:peoplejdxw@126.com
Copyright (c)2021 中国律媒法治网 京ICP备202102259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