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本案庭审现场。
导读
“传宗接代”“后继有人”,在老一辈人的观念里,一个家庭没有下一代,那这个家庭就失去了希望。但是,犯罪分子却会抓住老辈人这种求子心切的心理,精心策划如电影剧情般的骗术,侵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严重伤害老年人的情感。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涉老诈骗案件,被告人顾某以谎称生育后可送养孩子的方式诈骗老年人钱款。最终,法院以诈骗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相应损失。2022年6月17日,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送上门的“宝宝”
汤阿姨一直有一块心病,就是女儿小邹因为身体原因未能生育。多年来虽经四处求医问药,仍然没能如愿,一家人为此苦恼已久。
在一个“偶然”的场合,汤阿姨的女儿小邹认识了顾某。顾某为人大方、出手阔绰,经常来汤阿姨家串门,渐渐对小邹未能生育的事情也有所耳闻,平日里经常对汤阿姨嘘寒问暖。
2019年6月底,顾某来汤阿姨家串门,“无意”中提到自己意外怀孕,但因为已经有了儿子,现在又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只能准备去医院流产,说着说着便伤心地哭了起来。
小邹赶忙安慰说,流产可是大事情,对身体伤害特别大,一定要慎重。如果经济上允许,还是生下来比较好,自己可以做干妈,生活上能帮衬就帮衬一下。
话音未落,小邹感觉到自己的衣角被轻轻扯了一下。
小邹下意识地回头一看,发现汤阿姨向她使了一个眼神,示意她到里屋去说话。
“要不,让小顾把孩子生下来送养给咱们?我和你爸年纪都这么大了,我们万一哪天去世,你没有可以依靠的人呀!”汤阿姨说道。
一瞬间,小邹感觉心里被狠狠地触动了一下。这么多年受的委屈与对宝宝的渴望重新涌上心头。
考虑了许久,小邹点了点头。经过沟通,老父亲也同意了这个提议。
“小顾呀,阿姨刚才听你说不太想要这个孩子?”
“是呀阿姨,我现在没有固定工作,经济困难,孩子生下来只是让他受苦。邹姐身体不好,一直求而不得,我却怀孕养不起,真是造化弄人。唉!”
“小邹的情况你是知道的,我们老两口想抱外孙已经很久了。遇到你也是缘分,你看能不能把孩子生下来,然后送养给我们。你放心,住院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都由我们来承担,我们也会给孩子提供最好的条件!”
“那真的太好了呀!我和小邹姐关系这么好,以后孩子就有了两个妈妈,有双倍的爱!”
“哎呀,我们还担心你不同意呢。”
“怎么会呢,我们是一家人呀……”
一切看起来都是那么的水到渠成、顺理成章。
诡异的“孕期”状况
既然两相情愿,总要有所表示。“小顾,这是阿姨的一点心意,你先收下,回去买点营养品,好好补补身子!”汤阿姨说着就把5000元的红包塞到顾某手里。
“阿姨,这怎么好意思呢?您放心,我一定把身子养好,让宝宝健健康康的,毕竟现在不是我一个人的事情了!”
“好!好!好!阿姨和小邹会经常去看你的。”
“不用,不用,我工作时间不固定,有时接不到电话,您别白跑一趟。”
“哦,阿姨要去看你的话,提前和你电话联系……”
顾某离开后,汤阿姨全家都被喜悦所笼罩,多年来的阴霾仿佛都已烟消云散,汤阿姨每天都盼着宝宝降临。
就要做外婆的汤阿姨寻思着要给怀孕中的顾某补补身子,买了上好的补品精心熬制成汤想给她送过去。但奇怪的是,汤阿姨很难联系上“孕期”中的顾某,熬制的汤一次也没有送成功。
汤阿姨打过去的电话,顾某经常不接,发过去的微信,隔三岔五才回复一下。
每次汤阿姨心有疑虑的时候,顾某总会发来怀孕的照片,说自己妊娠反应太大,不好跟汤阿姨见面,但自己一定会锻炼好身体,让汤阿姨放心。
听到这里,汤阿姨心里总是充满感激。于是就通过微信多次给顾某发送数额不等的“营养费”“检查费”“安胎费”。
某一天,顾某主动给汤阿姨打电话,说自己在市人民医院生下了一个女孩。汤阿姨喜上眉梢,想马上动身去医院看望顾某和宝宝。可是顾某却极力推脱,说因为疫情医院不允许探望,现在自己的母亲正在陪护,让汤阿姨放心。汤阿姨想,孩子都出生了,也不在乎这几天。于是喜滋滋地去置办婴儿用品,期待着跟“外孙女”的见面。
接二连三的“坏消息”
几天后顾某传来“噩耗”,说宝宝因为心脏不好,血管比较细,不能自主呼吸,已经住进ICU。万幸的是,孩子的舅爷爷已经联系了上海的医生前来诊疗,帮孩子撑撑血管,现在孩子病情已经稳定下来。为稳妥起见,她们又联系了一位有丰富婴幼儿诊疗经验的“唐医生”帮忙照看孩子,不过每月都需要支付“唐医生”8000元“照护费”。
为了“外孙女”的健康,汤阿姨二话不说就赶忙把钱打了过去。
汤阿姨天天盼着见“外孙女”。时间过得很快,眼看“外孙女”就要满月了。4月下旬,顾某说自己在某医院有熟人,要跟孩子转院过去休养,再请汤阿姨来见见孩子。
顾某终于成功转院,通知汤阿姨去看孩子。顾某说,因为疫情,只能在医院的大院子里见面,孩子身体不好也不能带出来。
汤阿姨便与小邹一起去看望。在医院,汤阿姨见顾某穿着高跟鞋和裙子从地下车库走出来,便十分担心,又给了1万元“营养费”。顾某收下后,寒暄了几句便借口离开。
几天后,顾某出“月子”“出院”后,来到汤阿姨家吃饭。
汤阿姨再次问起宝宝的情况。顾某说孩子因为身体不好仍在医院,由孩子的外婆在照顾。还拿出手机,给汤阿姨看孩子的照片。
直到2020年10月,汤阿姨仍没有见到孩子。顾某只是通过手机发来几张孩子的照片,然后以孩子需要治疗、康复等理由要走了几千元钱。
突然有一天,顾某给汤阿姨发来一张检验结果的照片,上边显示她被诊断为肺癌晚期。
汤阿姨马上打电话过去询问,顾某带着哭腔告知自己确诊了肺癌,医生说没有多长时间了,孩子暂时不能送养。
事已至此,汤阿姨只得安慰顾某养好身体。
渐渐的,顾某回复消息越来越慢,不久便销声匿迹,再也联系不上。
汤阿姨越想越觉得不对劲,难道自己遇上骗子了?便报了警。警方迅速联系上已经“肺癌晚期”的顾某。
到案后,顾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为维持高消费,谎称可以生育后送养和患癌症而诈骗财物的犯罪事实。
最终,顾某因骗取汤阿姨等被害人财物3.9万余元及其他犯罪行为,被锡山区法院以诈骗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相应损失。(潘唐玮 刘家华)
■裁判解析
虚构事实 企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本案属于典型的诈骗犯罪案件。第一,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案中,便是汤阿姨一家被顾某所骗的财物。第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被告人使用欺诈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欺诈的方法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类型。本案中,顾某谎称自己已经怀孕并且生育后可以送养,便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第三,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诈骗罪。第四,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中,顾某主观上为维持自身高消费,利用汤阿姨一家求子心切的心理,企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综合本案,顾某主观上为维持高消费,企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利用汤阿姨一家求子心切的心理,虚构自己已经怀孕并且生育后可以送养的事实,让被害人汤阿姨陷入了可以收养“外孙”的错误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汤阿姨做出顾某所希望的给付“营养费”“照护费”的行为。至此,被告人顾某完成了整个诈骗行为。
同时,本案是一起涉老诈骗案。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老人钱财,且数额较大,本应依法严惩。鉴于顾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还部分赃款,因此,法院依法对顾某从轻处罚,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相应损失是恰当的。
通过本案的审判,也折射出老年人群体信息不对等、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汤阿姨一家仅仅与顾某达成口头的“收养约定”,显然不符合法律要求,属于无效的收养行为。在涉及收养子女的重大问题上,汤阿姨一家应事先向派出所、民政局或其他机构咨询相关要求,而不能仅凭双方私下约定便决定收养,以免落入人财两空的骗局中。
为避免老年人被不法分子利用而上当受骗,求子心切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若有领养意愿,应当通过民政部门等正规途径,事先咨询收养要求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领养。
■专家点评
事实收养无法律效力
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万 艺
本案属于诈骗行为毋庸置疑,顾某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隐藏在本案背后的是部分老年人仍然存在“事实收养”的观念,并未意识到法律对收养行为有着明确规定,这也间接导致了被诈骗结果的发生。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公证的收养行为。事实收养在我国由来已久,据史料考证,自夏朝开始便有了收养的事例。《三国志·武帝纪》中记载,曹操的父亲曹嵩,本姓夏侯,后被曹腾收为养子。我国古代一直沿用的“立嗣”和“乞养”,便是一种无须经官府确认,仅以“私证”即可成立的事实收养行为。
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未出台系统、完整的收养法规,导致在收养时无法可依,客观上造成了事实收养的存在。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正式施行,在此之后发生的事实收养行为,法律则不再认可。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对此也作出了同样的要求。
收养关系作为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以在法律上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也被称为“准血亲”,法律意义重大。因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