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山前白鹭飞,桃花流水鳜鱼肥”风景各入人眼,有人看到的是山清水秀,有的人却只看到了鱼儿肥美,你以为的“设网提纲万鱼急”,却触及法网,将会受到法律处罚。
案情回顾
北京市通州区某村的村民杜某居住在运潮减河附近,每日经过的地方都能看到鱼儿游过的身影,为饱一时口腹之欲,他对河边“禁止违法捕鱼”的告示牌视而不见,在河边下了一个长15米左右的地笼后,就等鱼儿入笼。第二天下午,他来到河边准备收网,正当他还在思考今晚的鱼是清蒸还是红烧时,没来得及看清楚地笼中的收获,就被岸边的执法人员抓了个正着。经清点,地笼内共计捕捞到泥鳅20余条、河虾20余只、麦穗鱼10余条,经认定,杜某使用的地笼为禁用渔具。
检察官说法
犯罪嫌疑人杜某在北京市通州区运潮减河内(全年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示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禁渔区、禁渔期的通告》规定北运河、潮白河(除与河北省交界段)、永定河(除与河北省交界段)等179条河流和密云水库内湖全年禁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北京市农业局关于禁用渔具的通告》规定,禁止使用的渔具包括张网、拖网、河湖延绳钓(包括空钩延绳钓)、地笼、迷魂阵、鱼晾、鱼叉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
渔业资源关乎水域生态环境平衡,禁渔制度是保护渔业资源重要措施之一,提醒广大公众切勿把河流当成自家“鱼塘”,随意捕捞行为既破坏生态红线又触及法律底线,最终面临的将会是法律的严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