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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大情怀”做好“硬功夫”
来源:中国律媒法治网 发布时间:2021-07-10 17:44:02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明确将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作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重要内容予以推进。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对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有要求,高检有行动。两年多来,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按照院党组部署要求,牵头组织做好检察官以案释法相关一些工作,个中曲折,说起来是一个很长的故事……

  一、《规定》:让“软任务”成了“硬道理”

  2017年3月,一份院主要领导批示摆在我面前,内容是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对检察机关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落实普法责任制表达了强烈呼吁;一些专家学者认为高检院要更好修改现有规范性文件,牵头组织开展好以案释法工作。拿到这份批示,我陷入了沉思,心里不禁打鼓:以案释法,不是新闻宣传的事吗?怎么到了研究室?在司法改革新形势下检察官不是办好案,依法办案就行了吗,怎么还要搞普法这种枝枝节节的事?抱着几分不情愿的心理,我开始收集整理研究检察官以案释法相关问题:梳理了近年来高检院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整理了有关论文论著等文献资料,组织专家座谈,听取一线办案检察官意见……一番工作下来,我越来越觉得,此中有大乾坤,此事需大情怀……

  检察官以案释法,不仅是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健全检察机关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自身加强和提升办案质量的重要内容,更是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具体方式,是法治大格局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和内容。这件事,不是“软任务”,是“硬道理”“硬功夫”!意识到这种责任,我带着借调来的同志,认认真真做好了《规定》的修订工作。

  经检委会审议,《规定》修订稿顺利通过。2017年6月28日,高检院下发新的《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其中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将以案释法“倡导做”改为“必须做”。《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将以案释法工作纳入检察工作总体布局,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把检察官以案释法作为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形成检察长统一领导、办案部门各尽其责、新闻宣传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

  《规定》下发后,检察官以案释法被提上新的日程,开始了全新的阶段。其后,我们又一鼓作气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将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作为检察官落实以案释法的重要内容予以明确规范。《规定》和《意见》修订后,我们组织进行了发布和宣传。高检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了发布,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高度关注并进行了广泛宣传报道,很短时间内,相关新闻被各类网络媒体转载量超过10万次。可以说,《规定》,让以案释法以检察机关重要文件的形式,落到实处,抓在手里,“软任务”成为了“硬道理”!

  二、调研:让情怀在解“心结”中显出来

  《规定》修订,我长长吁一口气!以为在以案释法方面,研究室的功课已经做到位了。不曾想,《规定》和《意见》刚刚修改完成,全国普法办发来通知,郑重告知,检察官以案释法被纳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任务的重要内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普法办对这项任务高度重视,要求中央各机关确立具体联系部门和具体联系人。高检院领导经过考虑,将法律政策研究室作为联系单位,分管我处的研究室副主任作为具体联系人,我处负责日常对接工作。

  接到这个任务,我的头一下就大了。当时我处就我一人,是“光杆司令”,其他工作千头万绪,又来这么一个大块头,确实感觉无从下手。怎么办?高站位,小切口,调研是源头活水。认真思考一番,并报领导同意,我想,还是从调研切入吧。

  2018年3月,我处牵头,组织各省级院研究室开展了检察官以案释法方面工作的调研。出乎意料,调研中了解的情况,极其丰富厚重,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好案的同时,高度重视以案释法,各种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取得的良好效果俯拾即是。例如,有的成立了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齐抓共管开展普法;有的在办案过程中精准把握释法要求,坚持解疑释惑,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阐明适用法律依据;有的准确把握“受理、办理、审结”办案时间节点,坚持主动释法,使当事人对检察环节办案结果心服口服;有的探索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公开审查制度,通过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公开宣告等形式开展以案释法;还有的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H5、VR、动漫、微电影等新媒体进行以案释法……总之,形式多姿多彩,效果实实在在。透过这些鲜活的材料,我更加深切感受到,检察官以案释法,不是枝枝节节的问题,是带有温度,带有情怀的工作,是心与心的交换,是检察工作与社情民意的沟通交流,是检察官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践行为民情怀的具体体现。

  举几个实际例子:浙江省温州市藤桥镇江池村是山区小村,山路崎岖交通不便,村民耕种困难,严重制约该村经济发展,村民们都盼望早日修建出村公路。经鹿城区农林水利局审批,该村获批占用林地约11.3亩建设公路。公路建设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施工资金设备不足等原因,村民擅自变更建设路线、增加建设项目,拓宽公路宽度,共计占用林地约60余亩,依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该市鹿城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没有机械执法,在对4名主要责任人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对3名出于村集体利益、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的村民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决定作出后,办案检察官没有将文书一送了之,而是驱车数十里到藤桥镇座谈,向镇领导和工作人员面对面释法,说明办案经过、不诉理由,解释法律规定,并到江池村村委会宣布不起诉决定。该村全体村民一致认可,认为检察官说清了法理、道理,并纷纷表示,今后建设林区道路一定要依法依规进行,做到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经济提高收入两不误。

  河北省广宗县在办理一起家庭暴力伤害案中,了解到施暴人是因车祸腿部受伤不能工作,借酒浇愁、打骂老婆孩子。检察官在办理案件后,依法作出判处缓刑量刑建议,并对丈夫进行反家暴教育,还为其联系到一家汽车修理公司上班。两个月后,妻子给检察官发来秀恩爱的微信截图:丈夫用工资给她买的漂亮金项链,给女儿买的芭比娃娃,背景是一家三口拥在一起甜甜蜜蜜吃大餐的照片……

  安徽省歙县检察院在办理当事人洪某娟不服法院刑事判决长达六年的申诉案件时,办案检察官调阅了此案的原始卷宗六卷进行认真审查,得出当事人申诉理由不成立的结论,但当事人系多年老上访户,简单宣布审查结论,其心里必然不服,继续上访。针对这种情况,办案检察官来到洪某娟家中,逐条逐项解释法律。经过长达几小时的耐心释法说理,洪某娟发自内心对检察官表示感谢,并对复查结果表示满意,拉着检察官的手说,这次确实搞明白了法律的规定,相信检察官,相信政府,决不再申诉……

  滴水可以折射太阳。在调研全过程,我们都为检察官开展以案释法的实际效果和具体行动所感动。一桩桩,一件件案事例,一个个当事人感动的笑脸,彰显出在以案释法中,检察官浓浓的为民情怀。以案释法,不仅解了“法结”,更解了“心结”,提升了司法透明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在一次次以案释法具体实在行动中,司法公正、为民情怀以看得见的方式温情传播,真正做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推先:榜样的力量让一线动起来

  张军检察长对我们开展的以案释法调研及相关工作高度重视,专门指示研究室向院党组作出专题报告。在听取报告后,又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我们继续组织牵头引领做好以案释法工作。

  然而,作为高检院研究室的一个处室,牵头做这样一项工作,要人没人,要资源没资源,如何持续推进工作呢?如何让地方各级检察院的同志们感觉到高检院在实实在在行动,致力推动这项工作呢?我又一次陷入了沉思……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对下推动工作,总是要积极搭建平台,发挥先进引领作用,让做这项工作的同志们感觉有目标,有奔头……”沉思中,我脑海中突然浮现出高检院一位老领导的谆谆告诫。对!就从示范引领开始行动,发挥榜样的力量。

  经请示院领导同意,2018年初,我们决定开展优秀说理检察法律文书评选。下发通知后,各级检察院高度重视,很短的时间内,就报送了各类优秀说理检察法律文书160份。经初选后,我们又组织优秀公诉人、检察业务专家、高检院业务骨干组成强大的评审组,匿名开展法律文书评审,最终确定22份文书为优秀说理检察法律文书。对这些优秀文书,我们以高检院的名义下发通报予以表彰,同时,还选取了两份最有代表性的优秀说理检察法律文书在《检察日报》全文刊登。检察出版社对优秀说理法律文书予以结集出版。下级检察院的积极性一下就被调动起来了。一位检察官在微信中跟我们说:“原来以为只有办好案才能得到高检院表彰,却没想到法律文书说理做得好也能得到通报表扬!”我给她回微信:“做好法律文书说理就是办好案!”她回了一个红脸微笑,并回复:“继续努力!”

  不仅如此,以案释法还赶上了最热的社会话题。2018年,一部《我不是药神》火遍全国。徐峥主演的落魄中年男跌宕起伏的命运让人唏嘘长叹。检察官在其中起了什么作用?检察官对类似特殊案件是什么看法?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一位知名法学家更是直接来信,希望高检院总结《我不是药神案》原型湖南陆勇涉嫌销售假药、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办理经验。这是一个唤起各级人民检察院重视以案释法工作再好不过的机会!我处承办此事后,积极与办案检察官联系,对办案经验进行全面总结,形成高检院通报稿后,反复修改,数易其稿。最终,经报院领导批准正式下发。《通报》总结了检察官办理类似特殊案件应当注意的三个方面,并对检察官在办好特殊案件的同时开展以案释法提出明确要求。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22份优秀说理检察法律文书及“我不是药神案”原型办案经验总结的相关通报下发后,各级检察院积极性很快调动下来。今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给我室报送的有关以案释法的先进案事例明显增多,《检察日报》等各类媒体有关检察官开展以案释法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全国普法办多次来函来电,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予以高度肯定。

  四、责任:神圣使命义不容辞

  让我们欣喜的是,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检察官法》明确将“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为检察官的义务予以规定。以案释法,不仅是高检院的要求,更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官全新的光荣责任和神圣使命!

  然而,两年来的工作,我们深深感到,检察官开展以案释法,还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一些检察人员认识上“实不起来”,“高不上去”,始终还是认为以案释法是弹性工作,不能把以案释法提高到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影响力,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特色和优势的高度来看待。一些检察官以“困难代替方法”,反映基层院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人均办案量大,办案期限要求严格,办案中用在释法上的时间较少,不能开动脑筋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一些检察官“从校门到机关门”,业务能力、沟通能力、群众工作能力都有待加强,以案释法心有余力不足。记得我们在调研中,一位检察官跟我说:“检察官以案释法,言多语失,一句话没说好,被当事人抓住把柄,来个信访事件,我吃不了兜着走,还是少说为妙吧。”

  这种认识,怎么能跟上中央的精神,怎么能符合新时代检察官的素质要求呢!

  我们衷心期待,各级人民检察院特别是一线办案检察官,进一步加强对以案释法重要意义的认识。特别是《检察官法》修订后,更要认识到,以案释法,是检察官实实在在的法律责任,无可推卸。以案释法,就是办案工作本来的涵义。以案释法,不是给检察官增加工作麻烦,而是检察官通过办案释放正能量的必然要求。人民检察官,不仅要实现正义,更要以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正义就在身边!

  而我们,作为高检院以案释法的承办处室,也将继续做好牵头引领作用,加强对以案释法的组织引领,推动探索将检察官开展以案释法工作质量和成绩纳入检察官业绩考核范围,提升检察官以案释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通过强化以案释法,优化办案实效,推动检察机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优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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