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区都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每个案子也有相应的仲裁员,但是我想说的是,并不是相同案件,就会有相同的结果。
区与区不同,仲裁员与仲裁员不同,对于法律的理解就会有所差别。这种表现在相同案件中都会表现出来。
一、关于追加被申请人、第三人问题。
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有的仲裁委是可以有2个被申请人,也可以是当庭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而有些仲裁委,是明确拒绝追加申请,并释明该案件不可有两个被申请人。
同时,在实践中,被劝撤诉是常态;要求开庭而不开是常态;劝说去法院是常态,但是最终决定权还在于自己,要自行判断。
二、关于工伤案件社保申报问题理解不同。
南京申报工伤保险两个一次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要总包盖章),一般情况会要求协助办理申报。现在会有一下情况:
(1)裁决书、调解书上都会写协助办理;
(2)裁决书不写协助办理、调解书可以写;
(3)裁决书、调解书均不写,写明由社保基金支付(这样会存在行政诉讼)。
三、关于没有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打折问题《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1)都打折;
(2)都不打折;
(3)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打折。
四、关于工伤中除社保基金可申报医疗费之外的由劳动者/用人单位承担问题。
在过去有明文规定,该项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随着发展,此条已经不再被列入,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没有说明。
从谁受益谁承担/人道主义来说,该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完成其安排的工作任务,最终受益人为用人单位,在此过程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该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也是合适的。(申报自然会有部分费用无法申报)关于此,各区仲裁委不予涉及,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先申报,后拿票据提起,各区不一致。
【总结:不要限定,每个案件都要有自己的判断,也要去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