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临淄区法院在第一科技法庭继续开庭对王某光等七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由临淄区法院院长李晶担任审判长进行宣判,临淄区检察院检察员薄宗义出庭参加宣判。
临淄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光、边某宽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光、杨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光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王某光、朱某峰、张某彬、徐某永、刘某平明知采矿许可证已超过许可期限仍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临淄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了一年七个月至十九年有期徒刑,并判决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