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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
斩断非捕利益链条 守护美好生态家园
来源:中国律媒法治网 发布时间:2023-04-12 11:18:11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保护好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近年来,人民法院全方位服务保障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依法惩治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全力守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

  近期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法治深壹度》系列节目《环境司法护佑绿水青山》对人民法院司法守护长江的有益实践进行了记录和展现。

  坚决摧毁“捕-购-运-销”利益链条

  从神秘餐馆中售价好几百元一斤的鱼发现端倪,到跟踪送鱼人去600公里外的天柱县清水江找到上家,再到夜晚发现清水江中有渔民实施电捕鱼行为,可以看出链条型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具有隐蔽性。也正是因为该特征,使得该案非法捕捞持续时间较长,非法捕捞水产品7600余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超100余万元。

  对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认真审查“捕-购-运-销”犯罪利益链条,发现四个环节的犯罪行为人均明知捕捞水产品的来源、捕捞方式、供销渠道等不合法,仍在意思联络、非法捕捞行为上达成一致,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又如,针对该案电捕、网捕工具认定、鉴定不完善的情况,依法适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价值”入罪标准。

  最终,依法判决12名被告人二年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严厉打击了非法捕捞犯罪,全力摧毁地下产业链,有力维护了生态保护和渔业资源管理秩序,促进形成规范的渔业水产品市场。

  积极维护流域环境公共利益

  该案中实施非法捕捞的行为人在长江流域中捕鱼时间长、次数多、数量大、价值高,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但购销者并未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该问题,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购销者明知野生鱼类系非法捕捞仍然主动进行收购并加价出售,主观上存在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其购销行为与生态资源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收购、销售与非法捕捞形成了完整利益链条,故对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害后果,购销者也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依法判处侵权人承担10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责令赔礼道歉,有助于修复受损水生态环境,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通过依法追究购销者的法律责任,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渔业资源收购、销售等犯罪行为,从源头上斩断非法捕捞非法利益链条,是人民法院守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亦是司法助力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生动实践。

  助力修复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

  为探索建立社区矫正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相结合的公共利益促进机制,2021年9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与渝北区司法局共同出台《关于在社区矫正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推进社区矫正与环境公益维护相融合,既提高了社区矫正质量,又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该意见实施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多次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增殖放流、补植复绿、法治教育、法治宣传等活动,在加强矫正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同时,积极助力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环境司法重任在肩、使命如磐,通过严惩非法捕捞切实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为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造福子孙后代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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