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查询
社会与法
男子偷3万查刑法后又送回2万7
来源:中国律媒法治网 发布时间:2022-01-17 11:27:30

 江苏省连云港海州区男子俞某随手拉开车门偷走了3万元现金后,惊喜之余想到自己前科累累,当场用手机查阅《刑法》,发现盗窃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又送回了2.7万元。结果就这3000元,民警也没惯着他,一直追到江苏把他抓获。

  怪异窃贼面对3万现金只偷3000元2021年10月31日晚,临沂兰山区王姓男子匆匆来到公安机关报案,他放在车内扶手箱里的现金被盗了。兰山公安分局便衣侦查大队四中队民警调查得知,王先生在头一天晚上9点多将车停在小区停车场,下车后因车辆有自动上锁功能,他没有拉车门检查就回家了。

  当天早晨,王先生开车时,突然发现副驾驶上有少许泥土,他并未在意,过了一天,他突然想起,早晨打开车门时并未使用遥控器,说明车门并未上锁,其感觉不对劲,马上对车内财物进行清点,发现放在扶手箱里的3万元现金只剩下了2.7万元,还有4包香烟被盗。民警在王先生停车的位置展开排查,发现2021年10月31日凌晨3点多,一个身影出现在停车场,此人身穿黑色上衣和白色裤子,背着小包,逐辆车试拉车门,结果顺利拉开了王先生车辆的副驾驶门,实施盗窃后匆匆离去。可令人奇怪的是,嫌疑人不长时间后又返回,再次窜进车内。追击客车嫌犯顶风作案逃跑时落网针对嫌疑人怪异的行为,民警迅速展开侦查,对嫌疑人进入现场和逃离现场的路线进行追踪。发现嫌疑人于当天夜里从江苏省连云港市乘车到达临沂市郯城县,又转车来到了兰山区,作案后又按原路返回,连夜在郯城县打了一辆出租车逃往连云港市东海县县城后消失。经过数日艰难调查,民警最终掌握到嫌疑人是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的俞某,就在民警准备对嫌疑人展开抓捕时,嫌疑人居然顶风作案。2021年12月14日凌晨,兰山区再次发生拉车门盗窃案,5名粗心车主因忘锁车门,共被盗财物数千元。民警发现,嫌疑人还是俞某,而此时,俞某刚刚逃到郯城,正转乘一辆客车逃往东海县。

  民警立即转战郯城,在东海县境内截停客车。嫌疑人由于深夜作案太多,正躺在客车后排的座位上睡得正香,被民警擒获,当天夜里盗窃来的大量财物也被现场缴获。经讯问,嫌疑人俞某今年33岁,因流窜盗窃先后被连云港市、宿迁市、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刑3次,2021年10月初刑满释放。出狱后,在老家无所事事的俞某嫌打工赚钱太辛苦,决定继续重操旧业,他思来想去,总结了此前在江苏连续被抓的“教训”,决定跨省流窜到临沂盗窃较为保险。2021年12月24日,俞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迎来第4次入狱生涯

盗窃3000元能判多久

男子偷3万查刑法后又送回2万7 盗窃3000元能判多久?

  盗窃达到3000元的,构成盗窃罪。属于盗窃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应处六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数额较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情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法定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的追诉期是多久

男子偷3万查刑法后又送回2万7 盗窃3000元能判多久?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说盗窃罪数额较大,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时效就是五年,而如果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那么追诉时效就是二十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热 线: 电 话: 邮 箱:peoplejdxw@126.com
Copyright (c)2021 中国律媒法治网 京ICP备202102259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