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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法
明知朋友饮酒还把车子交给他驾驶,结果双双被惩处
来源:中国律媒法治网 发布时间:2022-01-13 09:21:32

  (王震 河南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大部分驾驶人都有的共识,但如果车主明知朋友喝了酒,还将车辆交给对方驾驶,车主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回答是肯定的。近日,武陟县就发生一起这样的典型案例,结果车主和驾驶人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12月7日零时47分许,一辆白色“大众”牌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武陟县乔庙镇杨洼村一丁字路口时,突然撞毁栏杆冲向对面的麦田,车里的人出来后吓得魂飞魄散,正当他们手足无措不知如何是好之际,恰逢交警大队一中队的民警巡逻路过,民警帮其把车转移到路上,发现驾驶人冯某灿和同车的另外二人满身酒味,疑似酒后驾驶,于是对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的酒精含量竟然高达21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随后将其带至案件中队进一步讯问。

  经过讯问,冯某灿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原来,他和同车的冯某征(车主)、冯某豪都是获嘉县人,三人系好朋友。2021年12月6日晚上18时许,冯某征开车带着冯某豪从郑州回来,通知冯某灿一起去获嘉县某乡镇一家饭店吃饭。席间,三人喝了大量白酒,直到23时左右才结束。随后三人商量去武陟县乔庙镇某KTV唱歌,冯某灿拿着车钥匙直接坐到了主驾驶位置开车,车主冯某征也没有说什么。

  在KTV潇洒过后,冯某灿又接着开车拉着二人准备返回获嘉冯庄镇,当车行驶到上述丁字路口时,冯某灿醉意朦胧,意识模糊,该打转向时竟然忘了打方向,直接将车一头开进对面的麦田。后经血检,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12.20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当地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冯某灿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冯某征作为车主,在明知他人醉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系共同犯罪。民警在讯问中得知,冯某征将于12月9日举行婚礼。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考虑到冯某征婚期将至,人性化执法,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供稿:交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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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所以,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自己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要注意不能唆使他人饮酒后开车,否则有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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