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分区域亮度管理措施;禁止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的投光、激光景观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照明技术……近日,新修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新增防治光污染的内容。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光污染问题也逐渐显现。高楼外立面常采用的玻璃幕墙因日照反射产生强光,夜间各种光源相互反射、折射干扰人们生活,景观照明、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等照明光源过度照射令人不堪其扰……过量光辐射导致的光污染,已成为继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传统污染之外的一种新的环境污染,给人们生产生活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光污染会通过视觉对人的生理和心理产生影响。长时间强光照射、频繁的闪光会导致视力下降;过量或不协调的光照会使人出现头晕目眩、恶心呕吐等症状;夜间过强光照形成的“人工白昼”会影响人的睡眠,扰乱人体正常的生物钟。
此前,多个城市也曾针对照明设施或景观灯管理等出台相关规定,为遏制光污染作出了有益尝试。但由于缺少具体统一的认定标准,且无明晰的监管主体责任划分及处罚手段,致使光污染存在管理缺位和治理效能不足等问题。此次上海实施的《条例》不仅针对权责不清、分工不明的盲点予以规制,同时明确具体处罚条款,还确立了源头治理的理念,拓展了治理覆盖面,为以法治方式有效治理光污染作出积极探索。
有效治理光污染应坚持防治结合。在防的过程中,要在照明设施设计规划的时候未雨绸缪,充分考虑过度照明因素,明确公告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前置性防范光污染;对高反光率的玻璃幕墙的使用予以合理规范和限制,多使用不反射光和低反光率的建筑用材予以替代。在治的过程中,则需要在出现光污染问题时,能够找到污染源头、厘清责任主体,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约束、惩戒并及时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治理光污染绝不意味着简单粗暴地“一熄了之”“一拆了之”,而是对玻璃幕墙、景观照明、户外广告等设施进行科学规范管理,以形成既有城市特色、又低碳环保的城市灯光系统,让生态环境的和谐与灯火辉煌的繁荣得以统筹兼顾、相得益彰。
此外,还应加大对城市光环境的保护、光污染的形成及危害等知识的宣传科普力度,让社会正确认识、对待光污染,防止过分追求“不夜城”现象,更加重视对光污染的防治和对光环境的保护。惟其如此,才能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对光污染的有效治理,让城市更美丽,让群众更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