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多起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涉“房”案例。记者了解到,一些党员干部多占住房、低价购房、超标购房、公款购房等违纪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据报道,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徐祖萼,在购买房产时,享受的价格优惠高达313.5万元;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王锦河违规占用两套单位周转房,并将其中一套交由其特定关系人使用;四川省都江堰市原玉堂镇凤岐村党总支书记邵儒德利用职务便利,伪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非法获取住房安置指标32平方米,并用该指标获得另一套安置住房。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分析:“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或职务便利,将房子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载体,不仅构成滥用职权,背后或许还牵涉行贿受贿问题。”
重庆市巴南区科学技术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松利用曾担任区教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帮助一房地产项目引入区内优质教育资源、降低学校教育辅助用房租金的同时,要求该项目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出售联排别墅。“在上述案例中,一方以权谋房,实现权力变现;一方以房开道,表面上是‘让利’,实际是为其日后发展打点疏通。”重庆市巴南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蒋成昆说。
为掩盖权钱交易事实,利益输送者常常费尽心思。有的用买卖交易粉饰赠房行为,如吉林省白山市委原书记李伟到任后,就收到一位老板送去的150万元购房款,而这一举动实际上是为掩盖送房的事实而营造出李伟本人出资购房的假象。有的以代付房款表心意,如为感谢湖南省湘潭市委原书记陈三新的关照,社会人员陈曦以支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等方式送去300余万元。有的打着借用的幌子企图瞒天过海,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巡视员王志刚家人长期居住的房子,就是从某私营企业主处免费借用的。
党员干部以权谋房,必然触碰党纪国法的红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具体来说,“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主要是指党员违反国家住房分配、购买有关规定,借房改之机多占住房、重复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多买房改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以权谋房行为背后牵涉的受贿问题,也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
如此高压之下,为何以权谋房问题仍时有发生?思想“总开关”的松动给贪欲以可乘之机。
曾在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等多岗位任职的宋立,利用职务便利,在2004年至2017年间炒房投资,靠房生财。据办理该案的工作人员介绍,宋立起初以“拼命三郎”的作风和干劲著称,可一次提拔受挫,滋生了消极想法。此后,他对联系服务的房地产企业的态度也从开始的一视同仁变为亲疏有别,和一些老板的交往日益频繁起来,开始以权谋房、以房敛财。
梳理相关案例发现,家风不严也会成为贪腐导火索。比如,青海省公安厅原党委副书记、副厅长任三动在得知一名管理服务对象替妻子代付房款后,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包庇纵容。广西玉林市供销合作联社党组原副书记、监事会原副主任陈锦,因虚荣攀比心作祟,不顾家庭经济实力,默许丈夫用违纪违法所得购置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