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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李某某等诈骗案以案释法案例
来源:中国律媒法治网 发布时间:2021-07-10 17:44:0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朱某乙经事先预谋,采用假借网上办理贷款的方式实施诈骗。由被告人李某某在网上购买客户的个人身份信息,放在域名为www.wdai668.com的网站上,然后分配给被告人程某某等九名电话手。该九名电话手通过冒充上海好易贷公司业务员的身份打电话给被获取身份信息的客户,以能够提供贷款为由要求客户交纳材料费,再由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冒充银行主管、风控部经理等的名义,以贷款需要交纳佣金、保证金等方式继续骗取客户钱财,共计骗取521500元。

【调查与处理】

2018年4月,长兴县检察院向长兴县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7月,长兴县法院作出判决,各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但判决书以本案所涉www.wdai668.com网站的后台数据记载了两个黄某某应为同一人(一个记载被骗2000元,一个记载被骗800元),现有证据证明黄某某实际被骗2000元为由,认为无法确认网站后台数据“备注”中的内容具有真实性,故对起诉书依据该网站后台数据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定。长兴县检察院于2018年7月提出抗诉,认为本案所涉www.wdai668.com网站的后台数据提取过程合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得到了部分被害人的印证,而且扣押在案的银行卡,其银行流水明细,也能部分与后台数据相印证。2018年12月,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但只收集了部分被害人的陈述。本案被害人共计142人,且分布在全国各地,确因客观原因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只收集到57位被害人的陈述。二是扣押17张涉案银行卡,银行交易明细均被调取。本案17张银行卡均用于接收诈骗所得赃款,且之后又调取了两张未被扣押在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三是对涉案网站进行网络远程勘验,提取到后台电子数据。涉案网站www.wdai668.com的后台电子数据主要是2017年6月份各被告人实施电信诈骗的具体详情,尤其是后台数据“备注”中的内容,包括汇款时间、金额、途径、诈骗的借口等,如同记账本一样,能清楚的反应诈骗各被害人的事实。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审查客观性证据来认定诈骗金额。客观性证据是指以人以外之物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与主观性证据相比,客观性证据的可靠性、稳定性更高,更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由于本案时间跨度长,被害人人数众多,各被告人出于逃避惩罚的心理对诈骗金额莫衷一是、避重就轻,因此,依据主观性证据难以认定诈骗金额。本案结合在案的客观性证据进行认定,即主要考察网站后台电子数据及银行交易明细。

一是客观性证据收集程序合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侦查取证是一项诉讼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客观性证据一般是间接证据,需要经过收集、固定、研判等行为来证实案件的某些事实。所以,要审查客观性证据的提取、保管等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有无导致客观性证据失真的不当行为。在审查本案的银行交易明细时,注重审查证据的来源,审查有无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的账号,以及银行交易明细有无银行盖章等。在被害人的陈述中,还发现两张未被扣押但属于被告人用来接收诈骗所得赃款的银行卡,在退查时,让公安机关又调取该两张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在审查网络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时,审查勘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参与勘验的人员,勘验检查的对象,勘验时截图、截频的情况,审查是否将每个步骤都详细地记入勘验笔录等情况。

二是客观性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具有可采性的前提是其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才能用来证实案情。扣押在案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以及补充侦查调取的两张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的资金明细情况清楚的反应各被害人被骗时间、金额等情况,与本案有关联。从网络远程勘验所调取订单数据来看,这些6月份已完成的订单是公安机关从www.wdai668.com网站查获的,里面的信息包括各被害人的姓名,住址,手机号,分配给哪个电话手的情况,贷款金额,年限,用途,诈骗时间,以及备注,备注里包括收入信息、汇款时间、金额、途径、诈骗的借口等具体详情,能清楚的反应诈骗各被害人的事实。

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所谓印证是指两个或多个证据之间包含的事实信息完全重合或者部分交叉,使得证据的真实性得到了其他证据的验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4条规定:“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案在起诉时,依靠网络远程勘验提取到的后台订单数据,从而在没有收集到大部分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下,依靠后台订单数据认定了85位被害人共计被骗金额209700元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以后台数据备注中出现一个瑕疵为由,对该犯罪事实均未予认定。之后,笔者逐个审查后台数据备注里记载的被害人姓名、汇款途径、时间和地点等,然后再在银行交易明细中查找(使用支付宝或者银行卡转账时会有被害人的名字显示),对交易记录逐条审查、一一核对,结合后台数据,找出了部分被害人,使两者相互印证,即后台数据备注里显示的被害人、被骗时间、金额,可以在银行交易明细中找到。如此以来,客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通过上述途径,查找出22位被害人,被骗金额共计63500元。

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确因客观原因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和本案犯罪团伙的作案手法,并根据已查证属实的涉案网站后台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通过审查客观性证据,以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准确认定涉案金额,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市中级法院采纳该意见,对本案予以改判,认定本案数额特别巨大,对李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等三位主犯在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典型意义】

办理该案的过程中,长兴县检察院主要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的客观性及其收集程序等方面展开,认真开展研判,审查客观性证据,针对客观性证据收集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等重点内容、重点问题,着重进行分析论证和解释说明,突出重点。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维护法律权威。李某某等人诈骗案一案中,面对一审法院对起诉书依据该网站后台数据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定这一点,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详细讲解法律条文,结合案件事实,进一步释法说理,依法提出抗诉。二是有针对性地进行以案释法,履行检察职能。李某某等人诈骗案中,难点在于如何审查客观性证据来认定诈骗金额。办案检察官对证据的客观性作出全面剖析,在法庭上结合案情形象地阐释了有关法律知识,并以该案为视角,撰写《客观性证据审查的运用》,积极向《中国检察官》投稿,提升本案的普法效果和影响力。三是充分发挥新媒体新技术的作用,提升普法宣传的针对性。为加强社会公众对该案及相关律法的认识,长兴县检察院通过“两微一端”等新媒体以及在检务大厅外的LED屏上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让社会公众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界定问题有了更充分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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