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18万,到手仅9万。诱导无力偿还贷款的大学生加入贷款组织,拓展校园业务。不仅电话催债,还通过绑架等形式,胁迫大学生父母还债。
12月30日,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杭州市中院近期公布的杭州首例“校园贷”涉黑案件终审裁定中,“校园贷”包含“套路贷”成为该放贷团伙的主要谋财手段,仅一年多时间里就获利上百万元。
因深陷“套路贷”,1名在校大学生自杀死亡、1名在校大学生跳楼致伤、3人自杀未果、致使18名被害人受影响退学、休学。
终审裁定认为,该团伙中的三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在案证据相矛盾,不予采信,维持一审原判。
4月25日,杭州首起“校园贷”涉黑案在萧山区法院一审宣判。图片/杭州检察
“壹号钱庄”盯上在校大学生
在杭州市下沙高教区,“壹号钱庄”的名字曾是这里“校园贷”的代名词。据杭州市(2019)浙01刑终755号刑事判决书显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2016年10月,胡某冰瞄准了“校园贷”业务,并在2017年8月雇佣多名业务员开展针对在校大学生等年轻人的“套路贷”业务。
这期间,胡某冰的团队还伙同麻某等人联合开发、推广“凭证云”软件为实施“套路贷”积累客源。到2017年底,该团队已发展40多名成员,形成了招募、审核、放贷、催债等一条完整的业务链条,“壹号钱庄”也逐渐在杭州高校中开始流传。
为了分享客户资源、建立放贷与审核规则、控制放贷风险,胡某冰还创建了“桐庐帮”微信群,并要求群成员禁止向外泄露该组织情况;设置组织内放贷审核规则;明确放贷风险控制规则,不允许同一客户向组织内超过4人借贷;要求违反规则者退出组织;组织成员不得使用由其封杀的中介人员等规则。
为拓展业务,“桐庐帮”成员董某还将身负高额网贷的在校大学生曲某,发展成了组织成员,由其负责“壹号钱庄”的放贷审核、催讨等工作,在让众多校友申请“套路贷”的同时,曲某也逐渐陷入了黑社会组织,最终站上了被告席。
4月25日,杭州首起“校园贷”涉黑案一审宣判,多名主犯获刑。图片/杭州检察
借款7万还59万,致1死1伤18人休学
据判决书显示,仅一年多的时间,该组织便在杭州下沙高教园区等地向在校学生放贷数十起,并以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假借平账为名不断垒高被害人借款数额,而后“爆单”进行催讨,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胡某冰等人的贷款模式与其它“套路贷”并无不同,多以押金、利息、保证金为由扣除先期款项,借款大学生只能拿到贷款本金的5成到7成左右,同时还要承担高额的利息。在借款大学生无力偿还高额借款后,便会将其推荐给另一名中介借款人,继续为其办理“校园贷”,以供其偿还此前贷款,在利滚利的贷款“规则”下,借款大学生及其父母都成了胡某冰等人眼中的“羔羊”。
判决书中提到,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董某将打算借款10万元的大学生申某带至杭州市萧山区祥腾财富中心鲍钟炉等人的办公室,申某被要求写下了4张共计53万元的借条。次日,打入申某账户的56万元中的50万元被收回。后经核实,申某实际得款仅7万元,并被要求每10天支付利息3万余元。
同年11月25日,申某因无力偿还高额利息,董某等人再次向其提供贷款,用于此前的“平账”。经过一系列写借条、放款、收回的操作,申某借条上的借款金额由原来的53万元升至73.5万元,而申某实际得款仅13万元,并约定每10天需支付利息6万余元。
5天后,没钱支付高额利息的申某被带入当地一家酒店内看管,之后,申某的好友、父母亲戚接连接到催债电话,最终逼迫申某家人为申某支付59万元清账。如今,因受到催债影响,申某已休学在家。
更有甚者,2018年1月1日,被害人章某因无力偿还网贷,被迫写下了9万元的借条,因被催收,章某割腕自杀未果后休学;同年1月4日,被害人赵某因借债2万元无法偿还,在债务催讨等多重压力,在杭州市西湖区租房内服毒自杀,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而董某等人在赵某自杀后,还找到赵某的父母,采用威胁、暴力手段,强行向赵某的母亲索要款项。
据司法机关统计,“壹号钱庄”自成立以来,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等活动,直接导致1名在校大学生自杀死亡、1名在校大学生跳楼致伤、3人自杀未果、致使18名被害人受影响退学、休学。
12月1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裁定书,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拼图/中国裁判文书网
犯多宗罪,被告人最高获刑25年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壹号钱庄”电话、上门催债,收取高额利息都只是“标配”。为了捞到更多的钱,钱庄成员还通过制造资金流水,以审核费、押金等名义进行扣款。在一起被定性诈骗的案例中,被害人借款4.5万元后,被以还前债、押金、利息等名义进行扣款后,沈某实际得款只有8500元。
“壹号钱庄”在逼迫借款人自杀、退学后引起警方重视,该案被定性为杭州首个“校园贷”黑恶势力案件。今年4月,此案在一审宣判。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胡某冰获刑25年,其余成员分别获刑1年5个月至22年不等。其中,因从借款转变为“校园贷”团伙成员的曲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此案一审宣判后,曲某等被告人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曲某等人辩称,借款人签下借条均属个人自愿行为,不存在逼迫。同时,其在从事民间借贷过程中,主观方面只是按双方约定进行借款赚取利息、获取经济利益,不是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方面其行为虽然可能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借款人欠钱违约在先引起的。并否认借贷行为属“套路贷”范畴。
12月1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二审裁定书中提到,借款人服毒自杀死亡后,其父母仍遭到暴力催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