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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
来源:中国律媒法治网 发布时间:2021-08-30 17:08:41

案情简介

19948月,河北省石家庄市孔寨村,一名妇女从一片玉米地经过时遭恶徒强暴,最终被杀害。811日,郊区公安分局抽调精干警员组成“85”专案组,迅速展开侦破工作。专案组综合查访情况判定,一名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很可能就是强奸杀人案的凶犯,其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距案发地一带不会太远,作案后的侥幸心理和邪恶的欲望可能会促使他再次出现。在指挥员的严密部署下,一张查寻和守候骑蓝色山地车男青年的天网悄悄铺开。

1995315日,石家庄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聂树斌于199485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某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而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该院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427日被执行死刑。

2005117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机关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除交待在广平县实施多起强奸杀人案件外,还供称曾在石家庄西郊方台村附近玉米地内强奸、杀害一名青年女性。2007312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对王书金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9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王书金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证据不符,不能认定王书金作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12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20156月、9月和12月,聂树斌案复查期限先后延期三个月。20162月,山东高院决定再次延长复查期限三个月,至2016615日。201612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案存在的重大疑点:

疑点一:聂树斌为何成为嫌疑人?

听证会上,申诉方认为,聂案中没有任何人指认、指控聂树斌实施了强奸、杀人的犯罪行为,或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被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没有掌握聂树斌任何犯罪事实或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仅仅是因为聂树斌骑了一辆蓝色山地车,就将其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抓获。

疑点二:为何聂树斌未供出“一串钥匙”?

聂案卷宗显示,现场物证包括一串钥匙。这个非亲到现场不可能提供的证据成了案件最大的疑点。在聂树斌的多次口供中并没有提到过这串钥匙,然而,王书金落网后在供述作案过程时却专门提到了这串钥匙。他说:“还有一串钥匙,我觉得没有用,就没有拿,钥匙放在女的西边、自行车东边的地上”。申诉方认为,这个隐蔽性细节足以证明王书金比聂树斌更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疑点三:5天消失的笔录去了哪里?

卷宗材料显示,聂树斌于1994923日被警方抓获,然而,第一份关于聂树斌的审讯笔录出自5天之后的28日,这5天审讯的笔录为什么没有入卷?又究竟去了哪里?

疑点四: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申诉方发表意见时认为:消失的笔录可以想象当时或存在刑讯逼供,而且聂案中许多证据是通过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取得,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疑点五:“新华西路”还是“石获南路”?

案卷显示,案发地为石家庄市新华西路附近,就这一路名,双方都阐述了自己的调查结论,申诉方认为一些重要法律文书有变造嫌疑。形成于1994年的现场笔录中出现了多处“新华路”、“新华西路”的名称,而该段路在当时的名称为“石获南路”或“石获公路”,新华西路一名只存在于2001年之后,而原办案单位则指明,这是民间的惯常说法,那么,到底案发地的地名是新华西路还是石获南路呢?

疑点六:聂树斌到底何时被执行死刑?

法律文书显示聂树斌1995427日被执行死刑,而卷宗中却出现了一份1995513日亲笔书写的刑事上诉状。这份出现在执行死刑日期之后的上述状也成了双方关注的重要疑点。申诉方认为,不仅这份上述状,而且从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照片,更能反映出问题。

 

案例评析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发生于20多年前的聂树斌案,是一个应当纠正的冤错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刑事再审)对本案进行了公正的审判!这一公正的审判对聂树斌而言当然是迟到的正义,但毕竟,正义还是来到了,对此,应予肯定;更重要的是,这对于我国当下的法治发展,将产生积极的推动。

确定聂树斌案为冤错,“真凶再现”是缘由,但是,如果将目光仅仅局限于“真凶”王书金的出现,纠结于通过审判确定王书金是真正的凶手,不仅难以纠错,而且,很可能会引出新的冤错。因此,我们对于本案的纠错,需要关注更多的方面。

对于聂树斌案的纠错来说,更重要的关注点是原判究竟错在何处,是否能够通过再审予以确定。经过再审,可以发现,原判依据的物证等“客观性”证据十分可疑;原判所依据的供述,则完全不合情理——办案机关对其的最初审讯记录到底去了哪里,是不合情理的原因之一。

诸如此类的问题被揭示,是聂树斌案再审并纠错的理由。然而,我们应当看到,这不是聂树斌案再审并纠错的全部原因。

聂树斌案件得以再审并纠错,原因甚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的原因,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高度重视冤假错案的纠正和防范。第二个方面的原因,是社会普遍且持续的关注,这其中,既有其亲属的不懈努力,也有法律界、新闻界、学术界的诸多努力。第三个方面的原因,是人们司法观念的进步,这其中,既有对冤错案件认识的不断提升,更有对纠错价值的重新认识。第四个方面的原因,是本轮司法改革所带来的契机。本轮司法改革在中央主导下正在广泛推行,其中,有诸多对聂树斌案件得以再审并纠错有重要影响的举措。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置,使地方难以纠错的案件由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予以纠正;又如,疑罪从无观念的确立,这虽然主要是为了预防新的冤错案件的发生,但对于纠正冤错案件,也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我们现在分析聂树斌案纠错的缘由、理由及其原因,不是为了打“马后炮”,而是为了给今后其他类似案件的纠错提供“样本”,向预防再次发生类似冤错提出要求。

就其他类似冤错案件的纠错来说,聂树斌案的再审及纠错所提供的“样本”,既有实体方面的价值,如,纠正冤错案件并不完全需要借助于“死者复活”“真凶再现”,即使不能认定本案另有真凶,但若原判建立在物证等实物证据十分可疑、供述等言词证据难以置信的基础之上,案件中存在不能排除另有真凶等重大疑问的情况,也应纠错。另外,聂树斌案的再审及纠错所提供的“样本”,也有程序方面的意义。聂树斌案通过异地复查、再审,由律师全面介入,并充分阅卷,这些程序方面的特殊做法,可以成为今后其他类似案件纠错的范例,甚至可以考虑成为刑事再审程序完善的重要依据。

就预防再次发生冤错案件来说,聂树斌案的再审,通过揭示原审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侦查、审查起诉等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无疑具有积极意义。虽然现在的办案环境、办案条件与聂树斌案期间已有重大差异,但聂树斌案的教训仍然具有现实意义,由此,可以提出一系列预防冤错的要求。首先,预防冤错案件应从源头着手,努力提高侦查水平和能力,侦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以避免产生冤错案件。同时,司法机关应切实肩负起法定职责,发挥对侦查的有效制约作用。此外,还应当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尤其是强化刑事辩护权的保障。设想一下,如果聂树斌当初从侦查阶段就能够得到强有力的刑事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冤错案件发生的可能性,还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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