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名90后女子,为了骗保,竟自剁两根脚趾,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一案件。
2021年2月24日,30岁女子龙某向田某借款6万元后被网络诈骗。因无钱偿还,她曾邀约田某合谋制造车祸骗保,被田某拒绝。
同年4月6日至4月10日间,龙某主动与6家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联系,花1.3万元左右,共计购买了17种意外伤害保险和1种其他保险。
同年4月13日,龙某以搬新家为名,多次邀请田某等到其位于凤凰县沱江镇滕子坪XX号租住房吃饭。龙某双脚穿凉鞋,左手持斧头在厨房独自砍猪脚时,斧头意外脱落,但未对其脚部造成任何伤害。此时,龙某便产生了通过将其脚趾砍伤的方式骗取保险金的想法,随后,龙某左手持斧头对着自己左足第四、第五根脚趾砍去,造成其左足第四、第五根脚趾被齐根砍断,后龙某大声呼叫,田某等人查看伤情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送医。期间,龙某通过微信或电话联系各保险公司业务员报案,谎称自己意外受伤。
十天后,龙某分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赔金额达43万元。
同年7月6日,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左足损伤系锐器作用所致,与其所诉左手持斧头意外脱落致伤方式不相符。
2021年7月19日9时许,龙某被凤凰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认为,龙某故意虚构其左足意外致伤的事实,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保险理赔,骗取保险金额共计4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按照诈骗数额以及犯罪情节等进行量刑,最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低为拘役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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