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信访案件进行督促催办的行为。它包含了解查处情况、限期报告结果、参与调查、协调处理意见等
(一)督办信访案件的作用:
1.推动各级组织查处信访案件,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质量。
2.了解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改进和加强查处信访案件的工作。
3.对一些重要的典型案件和疑难案件,可予以协助或参与调查,从而促进问题的解决。还可在督办中发现好的经验和做法,有利于指导办案。
(二)督办的范围要求查报结果的函件一经发出,该案即应列入督办的范围。为促使案件及时报结,应把下列情况作为督办的重点。
1.超过报结期限的案件。《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对于上级纪检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尚未办理或超过三个月未报结果的案件,应重点督办。有些案件虽然作了说明,或有延期申请,也要加紧督办,促其在延长期限内报结。承办单位立案查处的案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办结时限为6个月。超过此期限亦应列入重点督办范围。
2.已经回报结果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不能结案,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的案件,应予以重点督办。
3.久拖不决或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老案。老案亦称积案,指查办一年以上仍不能结案的案件。对此,应予重点督办,以促其早日结案。
4.领导批示要求尽快反馈情况的案件。凡各级领导批示要求查报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均应尽快查处。交办单位要将这类案件作为重点案件加强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交办单位或交办的领导同志。
5.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结果的信访案件。
(三)信访案件督办的常用方法
1.派人督办。即由交办单位派人到呈报单位或承办单位督办。可以通过听取汇报、审阅案卷、参与重要线索的调查、共同研究处理意见等形式进行督办。督办过程中发现问题能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要及时向领导反映,尽快予以解决。督办回来后要整理成纪要备查。
2.电话督办。即交办单位向承办单位、呈报单位打电话询问情况、了解进度,提出按时报结的要求等。电话督办时要做好督办记录,如督办日期,承办、呈报单位接话人姓名,督办的主要内容及回复的情况等,以备查考。电话督办要注意保密。
3.发函督办。交办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承办、呈报单位发公函催办。既可一案一催,也可数案并催。
4.通报案件报结情况。可将一段时间内回报查处结果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以引起有关单位或领导同志的重视。
5.建立定期报告查处情况的制度。即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建立制度,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定期书面报告交办案件的查处情况。
6.会议督办。如利用信访工作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有关业务会议等向有关单位进行督办,也可召集专门会议集中督办。
7.汇报督办。即请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来人汇报,共同研究处理意见,以促使案件尽快办结
8.调卷督办。交办单位将呈报单位或承办单位的有关案卷调来审核,提出意见予以协商,促使案件及时了结。
9.协调督办。交办单位将与信访案件有关的单位召集在一起,相互协商,协调处理意见。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有争议或久拖不决的案件。
10.“对账”督办。交办单位将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建立“台账”,与承办单位、呈报单位定期不定期地对账,推动信访案件的报结
11.跟踪督办。交办单位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沿着转办渠道逐级跟踪,直到向承办单位或调查组了解查办情况,推动对信访案件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