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则“男子电梯内猥亵女子”的新闻引起了笔者的注意,男子陶某赤裸上身在电梯里对一名女子进行恐吓后实施了猥亵,之后女子的两名同事将女子解救出来,陶某则借机逃跑,后不到半小时便被民警抓获。目前陶某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看到这里,我们可能会觉得这件事虽然让人气愤,但也算不上什么大新闻。但对这条新闻稍作了解,就会注意到,陶某在与被猥亵女子同事对峙时脱口而出的是,“这是我老婆,我们吵架”。为什么他会下意识地把这样一句话作为自己的“脱罪理由”,并想借此理由让施救者离开,这不能不让人深思。
笔者认为,在那样的情况下,陶某的第一反应可以被算作“求生本能”,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下意识”,陶某这样的“下意识反应”说明他的直觉认为这句话“有用”,可以让周围群众“少管闲事”。那么另一个问题就此浮现,为什么陶某会觉得强调自己和受害人是夫妻“管用”?笔者认为,除去自身对“暴力对待配偶无可指摘”这一想法的认可外,外部环境,也就是社会上发生的一些类似事件同样给了他“信心”。
在过往的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被追究法律责任时,往往以与受害人是亲密关系为由为自己开脱。部分媒体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也对施害者和受害人的关系进行似有若无的强调,仿佛只要两人处于亲密关系中,一切问题都能归咎于感情纠纷。而线上线下的围观群众则纷纷被所谓的“感情纠葛”转移注意力,而选择性忽略案件的本质是一个人侵犯了另外一个人的权益。
更令人无奈的是,无论案件性质如何恶劣,都不妨碍部分围观者以“亲密关系”为出发点进行解释,甚至还有人出于某种不明目的为施害者开脱。如果相关工作人员对发生在真正亲密关系里的暴力行为,采取和稀泥的办法,一些实施暴力的行为人有时甚至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知觉的本质就是具有选择性。人们会选择性地区感知那些他们所期望和愿意看到的事物。同样的,相较于事实,人们更倾向于相信对自己更有利的,更符合自己立场与预期的观点。心怀不轨的人在自己所选择的舆论环境下,自然会产生并相信“原来我说我们是一家子就没事”的类似想法,并在某一次“契机”下,怀揣着这样的“脱罪良方”实施他们或蓄谋已久,或一时冲动的犯罪。
回到文章开头的这则新闻,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前来施救的不是女子的同事,而是不清楚两人关系的陌生人,那么当陶某用“我们是夫妻”这样的谎言蒙混过关时,是否还会有人上前施救?答案大概率是否定的。得出这样的结论,无疑令人感到沮丧,但这类事情也不是没有扭转的余地,只要我们不再创设类似“亲密关系内的暴力行为都是小事”的舆论环境。
正是因为真正亲密关系里的暴力行为不受重视,才有了今日这起假借亲密关系施暴的情形,而实际上,无论处于什么关系中,暴力就是暴力,其带来的伤害也不会因为处于某种关系中就痊愈得更快。我们也应该正视并承认,亲密关系不能,也不应该成为暴力的挡箭牌。换句话说,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暴力行为的借口。
跟帖
要以法治暴
人们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现实中也确有家暴事件发生后,受害人转而向执法者为施暴者求情的情形,但是,如果就此放弃对施暴者的惩罚,那恐怕就是对其再犯的纵容。诚然,人的感情是复杂的、混沌的,但是,法律法规的条文却是清晰的、明确的。讲情讲理就是不讲法的调解方式终究不是化解家庭暴力之法,只有就事论事,以法治暴,才能真正给家庭暴力犯罪者以震慑,起到预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