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婚姻自由成为每个人享有的重要权利和社会共识。婚姻生活中,双方需要坦诚相待,尤其是关于身体健康的重要情况,更加需要让对方知晓,以便让对方有选择的余地,这也是实现婚姻自由的重要前提之一。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另一方到婚后才发现,该怎么保障被隐瞒一方的权利呢?对此,在民法典中可以找到相关规定。
案例:小王和小张于2020年5月结婚。2020年6月,小王发现小张患有躁郁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并找到小张婚前关于此病的就诊记录,小王因此想与小张解除婚姻关系,但小张不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检察官解析: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应适用婚姻法有关规定,而婚姻法对此种情形的规定是认定婚姻无效,而非“可撤销”。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民法典将该情形下婚姻无效修改为“可撤销”是进一步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婚姻自由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律适应科学技术进步与现代医疗发展的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上述规定可总结出“重大疾病”具体包含:1.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本案中,小张所患的躁郁症属于第三类“重大疾病”,小张隐瞒婚前已患重大疾病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小王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与小张的婚姻。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