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10条,针对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犯罪问题,旨在净化校园环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意见》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明确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据介绍,为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从业禁止制度。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规定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意见》明确了相关单位、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为及时送达裁判文书,《意见》规定所有教职员工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明确,对于其他部门所属的教育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为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意见》还明确,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意见》执行。
三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人民群众和用人单位充分认识从业禁止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坚决防止被禁业人员进入教职队伍。对于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从业禁止制度的单位,及时提出建议,共筑未成年人保护立体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