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用自己的身份证花上几十元办理电话卡、银行卡再卖给同事,轻轻松松就能赚到钱,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存在吗?近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梁某与鲁某(另案处理)曾一起在深圳某公司共事,鲁某离职后找到梁某,想让梁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3张电话卡和3张银行卡并转卖给他,用于帮助网络赌博平台进行非法资金结算等违法活动,同时承诺会给梁某500元人民币作为答谢。虽然梁某明知这些银行卡会用于违法活动,但仍心存侥幸,遂答应鲁某的请求。
2021年12月,被害人李某在烟台某单位上班时被电信诈骗人民币17600元,其中人民币5000元系通过梁某卖给鲁某的工商银行卡流转。2022年6月,被告人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审计,梁某卖给鲁某的3张银行卡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735808.97元。后梁某退还给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000元,并将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缴公安机关。
2022年8月,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芝罘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以被告人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们民币2000元;未随案移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收缴。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对将电话卡、银行卡卖给他人有什么危害并不清楚。他们单纯地认为:我只是将自己的东西卖给别人,又没有实施犯罪,别人用来干什么不干我的事,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像本案中的被告人梁某,就是认为只要自己没直接参与这些违法活动,就不会有事,把银行卡卖给同事,既能做个人情,还能赚点钱,于是就轻易地答应了。
买卖电话卡、银行卡不仅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更涉嫌犯罪。因此,广大群众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不能借给他人使用;不随意丢弃刷卡交易凭条;不向任何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等。如个人相关信息泄露或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挂失,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有关证据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牢记买卖、租借银行卡均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