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明确对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对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草案还细化了复议前置案件的类型,明确对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明确简易程序的三种适用情形,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此外,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健全了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
草案对行政复议证据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分配,明确被申请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申请人只对两种情形负举证责任: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证据。
据司法部部长唐一军介绍,修订草案共7章86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施行,并于2009年和2017年分别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截至2021年底,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95.3万件,其中,立案并审结244.4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35万件,纠错率为14.3%,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