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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少还债,竟虚构房屋买卖合同 广西桂林象山:检察机关依法提请抗诉 法院再审撤销原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律媒法治网 发布时间:2022-10-19 10:52:26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通过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层层揭露案件背后暗藏的“小动作”,让一起儿女亲家恶意串通、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以稀释债权、规避执行的虚假诉讼现出原形。

  经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经再审,于日前依法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

  以房抵债却“僧多粥少”

  这起虚假调解案件与另外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016年,因王某借款未还,李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1.3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便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后,依法查封了王某名下的一套房屋。该房屋被查封时由周某居住,周某便以案外人身份,以该房屋系其早已向王某购买但未过户为由,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但周某的诉求均被一审、二审法院驳回。

  在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周某又以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要求王某返还其购买该房屋的房款30万元,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房屋装修损失9万元;王某对周某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均予以认可。后双方达成调解,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19年11月29日,王某名下的案涉房屋经法院拍卖共得款项59.93万元。执行分配时,周某持刚获得的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获得28万余元;李某分得22万余元,但尚有部分利息未得到清偿;银行方分得9万余元。

  “握手官司”疑点重重

  依据“自愿达成、双方承认”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本该没有问题,但在2021年5月19日,李某却向象山区检察院提出申诉,称其怀疑周某与王某搞虚假诉讼,目的是稀释其合法债权。

  象山区检察院审查相关申诉材料并经评估后,迅速启动监督程序,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办案团队,调阅所有案卷材料,研究证据细节。办案检察官发现,周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疑点重重:双方陈述房屋交易金额为30万元,但只提供了当时未标明转账用途的8万元银行转账凭证,称另外的22万元系现金交易;对周某要求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诉求,王某没有丝毫辩解……检察官认为,上述情形有悖常理,该案极有可能是王某和周某“手拉手”炮制的虚假诉讼,而这么做就是为了骗取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不仅如此,办案检察官通过调查相关材料进一步查明:周某的儿子和王某的女儿于2011年5月20日结婚,周某与王某是亲家关系。获取这一重要证据后,办案团队马上制定方案,对此案展开深入调查。

  再审撤销原民事调解书

  办案检察官为查明案件真相,制定了详细的询问提纲,并将询问当事人作为调查工作突破的重点。

  首先,办案检察官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到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周某及其儿子梁某进行询问。询问中,检察官将本案的关键证据即周某与王某于2011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为甄别案件真相的重点。询问开始时,周某仍坚持其之前在法院陈述的事实经过,办案检察官以房屋买卖合同的书写时间可以进行科学鉴定以及房屋交易款的交付不符合常理等进行普法教育及耐心细致的询问后,周某因心存畏惧终于和盘托出该合同背后隐藏的真相。

  原来,2016年周某得知房屋被法院查封后,经与王某商量,虚构并签订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当时,周某的儿子梁某帮忙拟定了合同内容,周某与王某将合同的签署时间倒签至2011年。案件中的一些其他重要证据如收条等也都是后续倒签虚构的,其目的在于虚增债务、稀释债权,以规避执行。随后,梁某在检察院也如实陈述了事实经过。

  查清案件事实后,办案团队研判认为,王某、周某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的虚假诉讼,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2021年8月9日,象山区检察院向桂林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桂林市检察院于同年10月11日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经桂林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法裁定由象山区法院再审此案。在再审庭审过程中,王某、周某在法庭上均陈述了虚假诉讼的事实。最终,象山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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