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自2016年8月份开始,刘某在邹平市某村自家经营的印刷厂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或授权,印制泸州老窖、清照、趵突泉等多种有注册商标图样的酒盒、纸箱包装。2016年12月15日,邹平市公安局在刘某印刷厂内将其抓获,并查获印有“泸州老窖”注册商标字样的泸州老窖头曲外包装箱1 480件、内盒12 000件;泸州老窖特曲外包装箱1 200件、内盒12 000件,共计26 680件;印有“清照”注册商标图样的酒盒包装1800件;印有“趵突泉”注册商标字样的趵突泉36°酒盒内、外包装、趵突泉39°酒盒内、外包装23 200件;共计51 680件。
【调查处理】
2016年12月15日抓获刘某后,邹平县公安局随即对刘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2017年1月10日,刘某转为取保候审。2018年1月10日,经邹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邹平县公安局对刘某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6月21日,邹平市人民检察院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
审理过程中,邹平市人民法院委托邹平市司法局就刘某犯罪行为对其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评估调查。邹平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被调查人刘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行为,性格温和,无不良恶习,家庭关系和谐,邻里关系正常,且已不再从事原违法活动。其邻居认为刘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危害性不大,希望对其宽大处理。其所在村委会及家庭成员均表示愿意协助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据此,邹平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表及调查评估意见书,载明刘某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一般。
邹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刘某辩解六个酒盒、一个酒箱才构成一件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中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故被告人刘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刘某足额缴纳了罚金。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商标标识是商标所附着的载体,是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物质实体,一般包括在商品上、包装上、说明书上或在服务场所中、服务用品上等处标明的注册商标标记,如商标纸、商标织带、带有商标的包装等。由于注册商标标识普遍制作工艺陈旧,防伪技术含量较低,容易被仿制等原因,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而且破坏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情节严重时即构成犯罪。本案中,刘某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的社区影响作出调查评估,并根据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评估意见,认定刘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从而宣告对刘某适用缓刑,给予了刘某通过社区矫正改过自新机会。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判处刑罚,有力震慑了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同时,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同配合,在提起公诉前依法对刘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在诉讼中对被告人刘某的社区影响进行了评估调查,充分给予了刘某改过自新的机会,有效帮助其尽快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一举措为犯罪程度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较小的罪犯提供了改正的机会,给社会上了一场鲜明生动的社区矫正普法课。该案也同时入选了“滨州法院产权司法保护六大典型案例”。